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优化缴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于2021年12月31日上线运行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24时~2021年12月31日24时期间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就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自2021年12月15日24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我省失业保险费线上线下缴费业务。
(二)自2021年12月20日24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办理我省所有线上线下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增减人员、缴费申报等业务。各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银行停止缴费服务。
二、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及时间安排
(一)自2022年1月1日0时起,税务部门启用新系统并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同步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二)新系统上线后,用人单位主要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缴纳社会保险费,原线上、线下渠道保持不变。
(三)新系统上线后,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种缴费方式供缴费人选择使用,具体缴费方式另行通告。
三、注意事项
(一)新系统上线初期,请广大缴费人尽量通过线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业务,如确需到税务部门线下办税服务厅办理的,请合理安排时间,预约后错峰办理。
(二)新系统上线期间,税务部门将及时告知缴费人业务办理差异、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相关事宜,请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等渠道发布的信息。
(三)为保障缴费人权益不受影响,请按当地政府、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政策和方式,及时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及社会保险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全省各级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将尽最大努力减少系统上线对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影响,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或拨打12366、12333服务热线,全省各级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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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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