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018年)相关规定:关于政府补助的计量属性,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已经上述规定,如果确定政府一定会按期给公司拨款的,可以将没有收到的部分先作为应收款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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