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2-11-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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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2-11-07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上海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上海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地区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3个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上海市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受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上海市纳税人可以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地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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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纳税人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共建、共治、共享、共赢”为目标,开展运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意义


  区块链技术开具通用类发票是“互联网+税务”的深度融合产物,通过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一系列发展多年的成熟技术保证发票信息的保密安全性、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以轻量级的技术实现方式实现发票的防伪,方便追溯发票的来源,完善发票监管流程。“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将发票的相关方连接起来,可实现发票自动领用、自动验旧、自动归集、自动查验、避免发票重复报销、防止红冲发票报销等功能,解决纳税人领票繁、验旧烦、归集难、重复报销等痛点难点,切实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和税收风险,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三、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逐步开展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推广工作。


  四、使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要素说明


  “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无纸电子化,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其他税务部门认可的开票软件所开具通用类发票是相同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发票的版式文件。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发票管理机制,妥善保管用户身份,确保发票开具的真实、完整、安全。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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