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发文时间:2024-11-01
作者:
来源:税屋综合
收藏
3434

11月1日起全面推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购票旅客咋报销,财务人员咋入账?

  ◆11月1日起,旅客无须到自助机上打印车票,可以通过铁路12306网站或App、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取得电子发票。

  ◆财务人员查验发票真伪后,可以一键式勾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25年9月30日之前的过渡期内,旅客仍可使用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

  10月25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刊发了题为《11月1日起,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和抵扣税款时需要注意什么?》的文章,介绍了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背景和主要政策内容。对于纳税人高度关切的电子发票报销和入账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相关政策,从旅客报销和财务人员入账两个方面的实务操作作出提示。

  旅客报销:

  无须到自助机上打印车票

  8号公告实施后,取得、报销和抵扣铁路客票等事项均发生变化。最大的变化是,旅客无须到火车站、车票代售点、自助机上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而可以通过铁路12306网站或App、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且可以重复下载、打印,无须担心发票丢失或损毁。

  以中国铁路12306官方网站为例,旅客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发票)的操作流程为:第一步,登录12306官方网站(www.12306.cn),进入“我的12306—火车票订单”页面。第二步,找到需要开票的订单,根据提示输入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系统将据实开具电子发票,并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发票的数据文件。需要注意的是,11月1日(含)后的车票订单才可以申请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发票),旅客如需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应当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将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单位信息。第三步,开具成功后,旅客即可通过铁路12306网站或App,以及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电子发票。第四步,将下载好的电子发票直接提交给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报销。部分单位可能要求员工在提交电子发票时,附上行程单或其他相关出行证明,以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实务中,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可能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对此,根据8号公告,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并按照相应流程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第一种情况,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详情见文末二维码),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此类情况下,购买方只需告知铁路运输企业需换开发票,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直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无须购买方确认。

  第二种情况,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购买方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20栏,填列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财务人员入账:

  车票申报抵扣效率提高

  根据8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位—第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位—第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渠道代码,第6位—第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笔者提醒,与铁路纸质报销凭证相比,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票面保留了旅客信息、行程信息,增加了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实务中,需将其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旅客,应当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将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单位信息,开票后直接交付到对应单位的税务数字账户,相关出行人信息在旅客信息区展示。

  在拿到合规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财务人员可分四步操作:第一步,查验发票。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查验、下载、税款抵扣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第二步,确认用途。财务人员在税务数字账户中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明确该发票是用于报销等合法用途。第三步,报销入账。财务人员将确认无误的电子发票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系统,按照单位内部的报销流程和规定进行报销和入账处理;同时,可以基于电子发票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实现财务管理的数字化转型。第四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单位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直接勾选抵扣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推行,不仅有利于财务人员更加便捷地汇集车票,而且能够快速查验发票真伪,减少收到假发票的风险。同时,可以实现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一键式勾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务流程大幅简化,打印成本大幅降低,财务人员工作效率大幅提高。不过,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实操提醒:

  政策过渡期内“纸电并行”

  为方便旅客和单位,根据8号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铁路客运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行使用中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5年9月30日。过渡期内“纸电并行”,旅客仍可使用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需要提醒的是,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能重复开具使用。

  实务中,旅客需要注意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时限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8号公告解读,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于180天内登录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账户,如实取得本人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据悉,操作过程中,旅客如填写发票信息有误,或遇运输服务中止致行程改变等情况,可在180天内按照准确信息或实际行程重新申请开具1次新的电子发票,原电子发票作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需谨慎抵扣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规定,可以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作为购买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所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为非雇员支付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否则将面临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风险。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举例来说,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张某为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工作安排,11月3日,张某与公司临时外聘专家李某乘坐高铁共同出差,取得2张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票面金额均为109元,合计218元。出差结束后,张某将这2张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提交公司财务部门报销。根据31号公告规定,由于临时外聘专家李某非公司正式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A公司为李某提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其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那么,A公司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9÷(1+9%)×9%=9(元)。

11月1日起,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和抵扣税款时需要注意什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外发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解读。

  问: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为落实上述要求,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制发了《公告》。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将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发票管理和使用效率,满足广大旅客便利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需求。

  问: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服务?

  答: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于180天内登录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账户,如实取得本人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对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的,提供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但办理非实名制车票、应急纸质车票、中铁银通卡/E卡通车票等相关业务时,暂不提供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

  问: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优化调整股权架构:充分考量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

据Wind数据统计,2025年1月—9月,A股市场共有78只新股发行,去年同期为69只,首次公开募股(IPO)市场表现活跃。企业在筹备上市之前,优化调整股权架构是一个关键环节。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划转,可以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而企业实施股权和资产划转所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大,一旦错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仅会带来较高的税务风险,而且会给企业现金流带来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经营。笔者提醒,为防范税务风险,顺利实现上市目标,企业需要关注自身股权架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股权划转后,税务处理有争议

  A公司是一家主营农副食品加工及销售的企业,由B公司等4家法人股东发起设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2年,A公司启动转板上市,上市辅导机构提出,B公司持有A公司61%的股份,但其主营业务为农药、除草剂的生产与销售,与A公司主营业务差异较大,会给A公司的上市审核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建议B公司通过股权重组方式,重新注册一家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

  B公司是自然人刘某设立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支持A公司上市,刘某与另一自然人王某注册成立了C公司,刘某实际持股99%。C公司成立后,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61%的股权划转给C公司。因本次划转是由同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划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相关规定,转让双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

  在财务处理方面,B公司将所持A公司股权,按账面净值向C公司进行了划转,且双方均未确认损益。B公司认为,此次交易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该笔股权划转业务内容后指出,该笔交易不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依据公允价值计算和确认转让所得。

  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在股权或资产划转业务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双方,其股权架构和交易模式,必须属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这两类情形之一。

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目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税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日扣除。

案例中,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61%的股权划转给C公司,划出方B公司与划入方C公司虽属同一实际控制人刘某直接控制,但刘某为自然人,并非居民企业,因此该笔股权划转业务不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无类似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所以,该笔股权转让业务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多次辅导和沟通后,B公司接受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依法调整了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调整转让方案

  案例中,B公司的股权划转交易发生于2024年7月1日之前,新修订的公司法还未施行。根据原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B公司股东刘某选择与另一自然人一起注册成立C公司,通过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61%的股权划转给C公司。

  新公司法施行之后,取消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限制。案例中的股权划转交易若发生于2024年7月1日之后,B公司可以作为出资方设立F公司,并对F公司100%持股,再由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61%股权划转给F公司。

  此时,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61%的股权划转给F公司,属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划转,在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形下,该笔股权划转交易可以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完成后,B公司由直接持有A公司61%的股权,变为通过100%控制的全资子公司F公司间接持有,能够实现B公司对A公司上市的支持。

专用设备数字化改造,企业如何预缴税款?

10月31日,《中国税务报·税费政策专刊》B2版刊发了《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一文,介绍了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何填写申报表。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不仅包括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而且包括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那么,纳税人对专用设备的改造投入,若选择在预缴环节享受抵免优惠,应如何填写申报表呢?

  抵免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第34项明确,“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29.1行、第29.2行……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当年购置或投入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类型以及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但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同时,新增多类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类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预缴申报

  纳税人对专用设备有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的,应注意预缴申报的细节。

  举例来说,甲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是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21年5月,甲公司购置了一批除尘、除噪音等大气污染防治和一体化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符合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条件),该批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其中设备原价为1180万元,运输费用8万元,设备安装调试费用12万元。2021年度,甲公司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了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025年10月,甲公司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投入120万元对上述设备进行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其中,运输费用2万元,设备安装调试费用3万元。上述专用设备改造后,仍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规定条件,并将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计入了该批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

  甲公司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应在11月征期预缴申报10月企业所得税时,按照17号公告附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第34项规定填报。假设甲公司2025年10月末未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抵免政策前应纳所得税额为550万元,1月—10月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那么,甲公司在10月可享受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资抵免所得税税额为(120-2-3)×10%=11.5(万元)。

  甲公司财务人员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时,应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5500000”;在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填写“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在“本年累计金额”列填写“115000”;第30行“减: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填写“5000000”;第32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385000”(5500000-115000-5000000),即当月应预缴企业所得税385000元。

  合规要求

  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需要厘清两个重要概念。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升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享受抵免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笔者提醒,享受抵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严格按照专用设备目录规定的设备类别、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等条件判断,改造前后是否符合专用设备目录规定要求,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留存备查资料,避免违规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