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消费发[2025]84号 商务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中国民航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4-26
文号:商消费发[2025]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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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需求,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优化退税服务,扩大入境消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离境退税商店增量扩容

  (一)优化离境退税商店布局。鼓励各地区在大型商圈、步行街、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博场所、机场、客运港口、酒店等增设退税商店,扩大退税商店覆盖面。积极引导国际名品、国货潮品、老字号店铺、文创店、纪念品店、礼品店、特产店等成为退税商店。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打造一批离境退税特色街区。

  (二)放宽离境退税商店备案条件。将离境退税商店备案条件在现行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优化离境退税商店备案流程,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建立健全退税商店退出机制,加大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二、丰富离境退税商品供给

  (三)下调离境退税起退点。境外旅客同日同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四)提升退税商品供给水平。指导退税商店根据境外旅客需求,不断丰富和优化商品供给,增加老字号产品、中国消费名品、智能产品、非遗产品、工艺美术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文化创意产品、名优特产、体育用品等优质产品供应。开展“购在中国”系列活动,支持各地培育打造“城市礼物”、“必购必带”高品质特色产品,引导其进入退税商店。

  三、提升离境退税服务水平

  (五)优化离境退税办理流程。加快完善离境退税管理系统,优化商店端登录方式,实现发票信息自动获取,提升信息录入、比对、验核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推广至全国,鼓励更多退税商店、退税代理机构提供“即买即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大型商圈、街区、景区等境外旅客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对退税物品进行封装打码,为海关免拆封验核提供便利。若海关在验核过程中存疑,可开拆包装进一步确认后再办理验核手续。

  (六)优化退税代理机构服务。鼓励各地结合本地退税业务发展情况,合理确定退税代理机构服务费率。完善退税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支持退税代理机构与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货币兑换点、境外旅客服务中心等合作办理退税业务。支持退税代理机构开展跨区域运营和跨机构合作。鼓励退税代理机构加强与退税商店协作,做好旅客服务、员工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

  (七)优化离境退税支付服务。将现金退税限额上调至20000元人民币。推动退税代理机构与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加强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多种方式提供退税服务,更好满足境外旅客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

  (八)优化离境退税信息服务。建设全国离境退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部门间离境退税数据共享机制,为境外旅客提供退税商店查询、退税业务咨询等“一站式”信息服务。加强退税政策、退税网点等宣传推广,优化退税统一标识、操作指引等,通过入境航班、机场、重点媒体、社交平台、重点旅行社和平台企业等渠道加强投放宣介,让境外旅客便利获取退税信息。强化部门协作,加强风险信息共享,严厉打击骗取退税、违规倒卖等违规违法行为。

  各地区要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不断提高离境退税服务质量和水平。尚未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要加强统筹谋划,尽快启动相关工作。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中国民航局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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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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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