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信融训规[2026]12号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初创型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6-1
文号:黑工信融训规[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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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初创型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工信融训规[2026]12号      2026.06.04

各市(地)工信部门:

  为做好《黑龙江省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黑工信融训联规〔2026〕8号)落实工作,进一步降低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初创型科技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壮大优质企业后备力量,积蓄经济发展新功能,现将《黑龙江省初创型科技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初创型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6月1日

  附件

黑龙江省初创型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构建分层分类、精准高效的培育服务机制,壮大优质企业后备力量,精准发掘培育省内高技术含量、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优质企业,厚植产业发展新优势,积蓄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初创型科技企业,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特点且处于早期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初创型科技企业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创型科技企业认定工作。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属地企业申报和推荐,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申请初创型科技企业须同时满足第1-6条或单独满足第7条要求:

  1.在我省注册成立且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企业提交申请日之前60个月)。

  3.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企业主导产品或服务已完成技术成果转化,实现量产与市场化应用,且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5.近两年(企业申报前两个会计年度)平均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6.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3年(企业提交申请日之前36个月) 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7.企业近一年(企业提交申请日之前12个月,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获得机构创投或天使投资的,可直接认定为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企业向市(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创型科技企业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主导产品产业化证明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近2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近2年研发投入证明材料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研发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附注中对研发投入的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评审材料、研发投入明细表及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六)《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七)获得机构创投或天使投资企业需提供投资协议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推荐。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严格把关、按月择优推荐,并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季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认定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初创型科技企业名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对初创型科技企业进行资格确认。

  第九条 公示。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对拟认定初创型科技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填报,取消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二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论证核查、复核评价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以后不再聘用。参与认定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评审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时,应充分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税 屋附件:初创型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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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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