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6]10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07-14
文号:财会[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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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6〕10号      2026-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此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保持现行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不变,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监管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着力解决审计造假等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注册会计师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更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本次注册会计师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将贯彻实施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从宣传培训、配套制度、组织实施等多个方面确保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认真做好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宣传培训

  财政部将通过发布系列解读文章、举办专题培训、曝光典型案例、推出宣传视频等多种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对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宣传培训。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分层级、分地区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会计师事务所和各有关方面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立法原则、基本制度和各项规定;将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列入财政普法教育、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相关会计人员培训课程等的重点内容,推动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重要准绳;加强与教育、新闻、高校、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与举办注册会计师行业胜任能力青年挑战赛等工作相结合,推动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知识进单位、进校园、进基层,营造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各地区贯彻执行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要作为财政普法教育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加快修改完善配套制度

  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坚持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领导,明确国家支持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导向,树立注册会计师诚信、客观、独立、公正的执业原则。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从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制度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制度、加强重点业务领域准入管理、加强审计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从完善监管措施、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协作等方面强化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进一步细化注册会计师执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加大处罚力度。为贯彻落实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正积极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等配套制度的修改或制定工作,研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与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的衔接协调、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制度规范,确保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落实到位。

  各地区要根据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精神,抓紧做好本地区涉及法律修改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清理工作,各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抓紧做好本地区自律监督文件等的清理工作。条款内容违反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要停止执行并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与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政策不配套、不协同的,要理顺制度关系,确保与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紧密衔接。

  四、切实加强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坚持立法与实施并重,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加强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组织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各项规定,把法治原则贯穿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和加强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面领导,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财政部门监管力量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力量建设,提升专业素养,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部门间、部门和行业协会间的沟通协作,注重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交查处效率,强化监管合力;加强对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和报送,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加强行业发展统筹谋划,以新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财政部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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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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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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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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