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按1.5%计算和减按1.5%征收率征收不是一码事
发文时间:2021-11-15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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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上述1.5不是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上述1%、0.5%是征收率。


  上述文件虽然都是“减按”,但前者没有“征收率”,后者有“征收率”,但意义大不相同。此前,“减按”的表述也多次出现: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应区分:(1)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4)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4、纳税人销售旧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上述“减按”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2%,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减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具体区别在于:一是不含税销售额是以确定的减按征收率计算不含税。比如二手车是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则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0.5%)×0.5%。住房租赁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1.5%。二是减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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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降至1%、降为1%与减按1%辨析

近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扶持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力度,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其中不乏增值税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会议决定与仨文件一脉相承


  降至1%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降为1%


  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减按1%


  同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降为1%、减按1%,是什么含义?


  笔者认为,降至1%与降为1%的含义是相同的,但与减按1%的不同。


  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或称为“降为”)1%,其增值税征收率有且只有一种,那就是1%。只能开1征1,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上的征收率只能开1%,应缴税款也按1%的征税率计算。在此期间,不可能开3征3或开3征1。无法按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想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税也是不允许的。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那就是说其法定征收率还是3%,实务中按照优惠后的1%征收,优惠了两个百分点,其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请注意,其分母是“1+3%”,而不是“1+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这种情形是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此时小规模纳税人有一种权力: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


  根据5号公告的计算公式可知,13号公告和5号公告所称的“减按”,实质上是“降至”的意思。与以往政策中的“减按”含义并不相同,请勿再拘泥于此。


  不会填写减免税表莫要怕


  由此产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写问题,不必过分在意。因为金三系统会自动采集数据计算填写,其填写目的与去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由16%降至13%的一样,是为了量化减税成效。至于怎么填写、为什么要如此这般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懂不懂、会不会,都不成问题。不需作账务处理,不需将减税额转入其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也不需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依然有效,需做好政策衔接。


  一点小建议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普遍选择按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而新政策规定3~5月期间给予的税收优惠,是跨季优惠,选择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享受跨季税收优惠,操作起来有难度;再加上3月份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或多或少继续受疫情影响,突破免税界限的普遍比以前少,新税收优惠政策不如整体上延后一个月施行,在4~6月期间给予优惠,这样既简便又实惠,效果更佳。


对征收率3%下调为1%相关问题的看法

 2020年2月底,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针对网友关注的几个问题,回复如下:


  1.是否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1%的征收率?


  答:虽然文件标题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而文件内容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我理解: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免税政策;而湖北省以外省市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3%税率减按1%政策。


  2.预缴增值税环节能否适用1%?


  答:原按照3%预缴增值税的,改按1%预缴增值税。


  3.以前的款项能否按照1%缴税开发票?


  答:凡是纳税义务时间在3月1日之前的,不论什么时间收款开发票,都应该按照原征收率3%缴税开票。


  4.能否放弃1%的优惠政策继续按照3%缴税开发票?


  答:目前政策中没有规定可以放弃这个优惠政策按3%缴税开票。按照目前政策,享受此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1%缴税并开具专票或普票。


  5.销售额的计算与账务处理怎么做?


  答: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直接按照减免税后应交税金做账。


  6.申报表如何填列?如何体现1%的征收率?


  答:申报表需要体现减免税额。通过“销售额×3%-销售额×2%”反映应纳税额。


  7.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是否还免税?


  答:全国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依然是免增值税的。


  8.征收率下调是否意味企业利润增加?


  答:增值税是价外税,减免增值税受益的是终端消费者,中间生产商受益有限。


  9.对交易价格会不会影响?


  答:客户会因为税率下降而要求降低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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