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率降至1%、降为1%与减按1%辨析
发文时间:2020-03-03
作者:胡晓明
来源:扒开税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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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扶持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力度,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其中不乏增值税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会议决定与仨文件一脉相承


  降至1%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降为1%


  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减按1%


  同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降为1%、减按1%,是什么含义?


  笔者认为,降至1%与降为1%的含义是相同的,但与减按1%的不同。


  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或称为“降为”)1%,其增值税征收率有且只有一种,那就是1%。只能开1征1,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上的征收率只能开1%,应缴税款也按1%的征税率计算。在此期间,不可能开3征3或开3征1。无法按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想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税也是不允许的。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那就是说其法定征收率还是3%,实务中按照优惠后的1%征收,优惠了两个百分点,其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请注意,其分母是“1+3%”,而不是“1+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这种情形是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此时小规模纳税人有一种权力:可以放弃享受优惠政策,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


  根据5号公告的计算公式可知,13号公告和5号公告所称的“减按”,实质上是“降至”的意思。与以往政策中的“减按”含义并不相同,请勿再拘泥于此。


  不会填写减免税表莫要怕


  由此产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写问题,不必过分在意。因为金三系统会自动采集数据计算填写,其填写目的与去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由16%降至13%的一样,是为了量化减税成效。至于怎么填写、为什么要如此这般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懂不懂、会不会,都不成问题。不需作账务处理,不需将减税额转入其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也不需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依然有效,需做好政策衔接。


  一点小建议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普遍选择按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而新政策规定3~5月期间给予的税收优惠,是跨季优惠,选择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享受跨季税收优惠,操作起来有难度;再加上3月份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或多或少继续受疫情影响,突破免税界限的普遍比以前少,新税收优惠政策不如整体上延后一个月施行,在4~6月期间给予优惠,这样既简便又实惠,效果更佳。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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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1.5%计算和减按1.5%征收率征收不是一码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上述1.5不是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上述1%、0.5%是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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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具体区别在于:一是不含税销售额是以确定的减按征收率计算不含税。比如二手车是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则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0.5%)×0.5%。住房租赁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1.5%。二是减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减按1.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这样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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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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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需要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相关规定中寻找答案。


  2020年4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同时明确,该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那么,2021年7月发布的24号公告,其相关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自然应当比照9号公告确定“计算销售额公式”的原理。即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住房租赁企业,计算销售额的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5%)。


  举例来说,甲公司系已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从事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业务。2021年9月,甲公司取得租金203万元。在24号公告尚未实施前,甲公司应按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030000÷(1+9%)×9%=167614.68(元)。2021年10月,甲公司取得租金203万元。甲公司有两种增值税计税方法可以选择:如果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按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030000÷(1+9%)×9%=167614.68(元);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2030000÷(1+1.5%)×1.5%=30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计税方法。一般来说,企业租入房源为营改增以后新建住房,或可以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较为有利;反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于企业,并且核算会简单很多。


  笔者提醒,同一企业取得的住房出租收入只能适用一种计税方法。即一个住房租赁企业应以本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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