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税稽一处[202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文时间:2022-02-14
来源:哈税稽一处[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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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C)


  我局(所)于2021年4月13日至2022年2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由大连祥合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102173320,发票号码:01149388、01149389、01149390、01149391,价税合计410,690.00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2017年你单位因承接哈尔滨南岗松雷阳光超市有限公司装修工程,需要采购相关装修材料,由业务员孙茂森去大连采购。你单位与大连祥合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货款以现金方式支付,货物是销售方在大连找的大车分三次运到哈尔滨。取得由大连祥合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102173320,发票号码:01149388、01149389、01149390、01149391,价税合计410,690.00元),在当年结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无法进行补开、换开上述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取得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017年所列支的成本共计410,690.00元,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10,690.00元,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41,069.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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