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因此,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若选择当月1日生效,但如其已发生的应税行为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应作废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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