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咨询热度高
发文时间:2026-4-3
作者:付铁盾 何小琦 王琼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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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2366热线数据显示,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咨询热度高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施行4个多月。近期,笔者整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深圳12366热线)咨询情况,发现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问题咨询热度明显较高,主要集中在一般纳税人登记范围、销售额核算以及生效时间等方面。

  不经常发生交易业务,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近期,甲企业财务人员致电深圳12366热线咨询:甲企业为木雕加工企业,虽然一年内可能只有四五单业务,但是每单业务涉及的交易金额都较大,年销售额约为6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能否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自然人。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法第九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甲企业年销售额600万元已超过该标准,且不属于“非企业单位”,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笔者提醒,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并将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留存备查。

  稽查查补的销售额,会影响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吗?

  除特殊情况外,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那么,这里的销售额,是否包括经过稽查部门纳税检查后,最终“还原”的销售额?

  近期,乙企业财务人员致电深圳12366热线咨询:乙企业属于批发零售企业,2025年1月—12月的销售额合计为480万元。税务机关于2026年3月2日稽查查补其2025年12月销售额60万元,这部分销售额是否应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如计入,是应计入2025年12月税款所属期,还是计入调整行为发生当期(2026年3月)的销售额?

  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也就是说,乙企业因稽查查补调整的销售额60万元,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即2025年12月属期的销售额。更正后,乙企业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480+60=540(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标准,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号公告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同时,2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据此,乙企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应自调整之日(2026年3月2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2026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按月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标准,何时办理登记?

  近期,丙企业财务人员致电深圳12366热线咨询:丙企业于2025年6月成立,2025年度销售额为450万元,2026年1月销售额为45万元,2026年2月销售额为35万元(累计530万元,超过500万元标准),企业应该何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生效之日如何确定?

  根据2号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同时,根据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关于生效时间,按照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计税期间是以一个月还是一个季度进一步区分。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可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综上所述,丙企业应该在2026年3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丙企业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2月1日;若丙企业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或信用社,并选择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需要注意的是,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当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笔者建议企业关注销售额情况,在超过规定标准时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如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应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仍按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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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P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丙公司所在地区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其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自2X26年4月30日起,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恢复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的L货币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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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在2X25年12月31日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自2X26年4月30日起能够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进行兑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后续期间恢复该目的下的可兑换性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计量日与可兑换性恢复日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越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通货膨胀率。如经济体处于高通货膨胀(含恶性通货膨胀)状态,则其货币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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