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的哪些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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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备案信息、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情况及分支机构审核鉴定情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企业所得税款入库情况、资产损失情况、税收优惠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税务检查及查补税款分摊和入库情况等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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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税务机构改革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改,以下简称2012年第57号公告)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中山市范围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及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在中山市范围内的,可由总机构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现行分税制比例入库。


  1.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照2012年第57号公告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变更征收管理方式有关事项:


  1.征管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总机构需要变更征管方式的,应于当年3月底前分别向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办理备案。


  2.为确保纳税人及时按需变更征管方式,2019年度办理变更备案时间可推迟至2019年6月底前。如汇总纳税企业选择变更2019年度征管方式的,总机构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已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统一由总机构在以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抵减,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再由总机构按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三)《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及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在中山市范围内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3号)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我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近期,省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前,原国税和原地税在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差异,改革实施后,为统一政策口径,规范税务机关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我省省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模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执行,即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另有规定的企业,仍维持现行征管模式不变。


  二是明确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多家二级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总机构选择其中一家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持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基层执行以及金三系统数据维护,《公告》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