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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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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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税务机构改革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改,以下简称2012年第57号公告)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中山市范围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及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在中山市范围内的,可由总机构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现行分税制比例入库。


  1.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照2012年第57号公告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变更征收管理方式有关事项:


  1.征管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总机构需要变更征管方式的,应于当年3月底前分别向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办理备案。


  2.为确保纳税人及时按需变更征管方式,2019年度办理变更备案时间可推迟至2019年6月底前。如汇总纳税企业选择变更2019年度征管方式的,总机构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已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统一由总机构在以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抵减,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再由总机构按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三)《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及其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在中山市范围内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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