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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自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及系列配套政策施行以来,各地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陆续收到一些来自文旅企业的政策咨询,主要集中以下三方面。
热点一:旅行社采购团餐,专票可以正常抵扣。过去,旅行社为旅行团客户采购餐饮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如今,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对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旅行社采购团餐是将餐饮服务整合至旅游产品中对外销售,不是自己使用也非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属于旅行服务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因此,这类购进业务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旅行社应将对外经营团餐采购与内部餐饮支出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管理,对提供旅游服务配套的餐饮服务发票单独归集、建立管理台账,完整留存旅游合同、团餐明细、游客信息等原始资料。
热点二:景区免费开放日不再缴纳增值税。过去,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须视同销售服务并参照正常门票价格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活动不再需要缴税。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表述优化为「视同应税交易」并调整了具体范围,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同时,对于上述无偿提供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热点三: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延续,执行标准需注意三个条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享受差额征税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扣除的价款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留存备查;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差额征税与进项抵扣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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