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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对电池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为确保政策调整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一、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扣除。根据2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举例:2026年10月,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A从电池生产企业B购进一批锂离子电芯,取得B开具的具有「锂离子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6年11月,A将该批锂离子电芯全部用于生产适配其汽车产品的锂离子电池包,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2027年10月,电池组装厂C从电池生产企业D购进锂离子电芯,2028年1月将其中90%用于生产锂离子电池包,可扣除的消费税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0%。若购进的电池产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则不得计算扣除电池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扣除。纳税人从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三、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的扣除。纳税人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具有对应税则号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四、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申报要点。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应当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正确申报填列《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以锂离子电池为例,应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锂离子电池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第4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消费税的锂离子电池销售金额,第5栏「适用税率(从价定率)」为「2%」,第8栏「减(免)税额」填写第4栏×第5栏的金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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