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6号)
发文时间:2026/10/26
作者:搜狐网
来源:搜狐网(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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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进一步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限售股范围。包括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等),以及上述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这是本次政策针对限售股解禁后大量送转股、限售股股价下降导致少缴个税问题作出的关键补充。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二、计税方式。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税。我国自1994年起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税,自2010年起对限售股转让按20%征税。

三、申报义务与预扣预缴。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申报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本公告实施后未按规定申报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税;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清算申报。纳税人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小于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原值等资料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

五、适用范围延伸。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挂牌公司实施前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交所上市交易后转让的,证券机构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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