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刑更188号
罪犯李盛波,男,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昌邑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4日,敦化市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盛波犯挪用资金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9年4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盛波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全部缴纳罚金30000元,经监狱考核累计获3个表扬。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李盛波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盛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东弼
审判员 邓 艳
审判员 李龙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