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发文时间:2019-06-20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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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财税部门出台《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提到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该税收政策,请问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哪些创业投资基金可申请享受该项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四、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五、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问: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应作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请问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如何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年度证明材料?


  答: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各项条件。创业投资基金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4月底前,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网址:neris.csrc.gov.cn/portal)“私募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基金管理人账号由证监局在外网监管门户创设),按照《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见附件)内容填写相关信息,扫描并上传相关材料。


  证监局收到申请后,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情况,基金注册地证监局应自接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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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Fund)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基金。

 

  创业投资属于长期性的投资,流动性较差,一般需要5—10年方能有显著的投资回报。

 

  创业投资是以支持『新创事业』,并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活动,但并不以经营产品为目的。创业投资主要是以私人股权方式从事资本经营,并以培育和辅导企业创业或再创业,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的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

 

  一般而言,创业投资公司会执行以下几项工作:

 

  *投资新兴而且快速成长中的科技公司;

 

  *协助新兴的科技公司开发新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及产品营销管道;

 

  *承担投资的高风险并追求高报酬;

 

  *以股权的型态投资于这些新兴的科技公司;

 

  *经由实际参与经营决策提供具附加价值的协助;

 

  *有较长期的投资规划;

 

  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基金的主要资助对象是一般投资者或银行不愿提供资金的高科技、产品新、成长快的风险投资企业;

 

  二是创业投资基金以获取股利与资本利得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创业投资者甘愿承担创业投资的风险,以追求较大的投资回报;

 

  三是创业投资包含创业投资者的股权参与,其中包括直接购买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方式;

 

  四是创业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产品的研究与开发(R&D)、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而是间接地扶持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务监督与咨询,使所投资的公司能够健全经营、价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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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客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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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管理三科副科长肖嫣:


  M私募基金公司关注的手续费返还,仍然存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也就是说,该私募基金公司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之后,可以按照2%的比例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手续费返还。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按照此条规定,该私募基金公司可以凭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填开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申领,还涉及申领金额和申领时间的要求。


  金额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时间方面,11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基于此,M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在次年3月31日之前申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梁新:


  做好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工作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是M私募基金公司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最需关注的两点。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因此,M私募基金公司在向受雇的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M私募基金公司每月预扣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次月15日之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以外,员工可向私募基金公司提供能扣除的有关信息,公司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以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此外,M私募基金公司还应为员工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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