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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应在10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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