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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6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省局召开了民营企业需求座谈会,会上部分纳税人反映的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后,需转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多、分期转出时限短、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大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省局决定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限予以延长。
二、公告内容
结合企业实际,公告将纳税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限由2018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前。
三、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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