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应税范围?
发文时间:2019-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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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第十七条 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包括:


(一)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园地。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四)草地、苇田。


草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苇田,是指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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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 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据此,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耕地占用税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公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发布)。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


  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57号)


  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藏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84号)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45号)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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