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风险预警阶段将企业发票授信额度调减为零被判决撤销案——(2026)辽11行终16号
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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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辽11行终16号行政判决,认定税务机关在风险预警阶段将企业发票授信额度「降为零」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该行为及维持该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该案历经两年多,从停票到终审,企业最终胜诉,其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中的企业维权具有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5日,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系统推送风险提示,显示某甲公司涉嫌虚开人力资源发票列支成本。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认为企业存在涉嫌虚开风险,遂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于2024年3月1日将该公司发票授信额度调减为零,限制其开票,并于事后电话通知企业财务负责人。发票额度被调减为零,直接导致企业完全丧失开票能力,经营陷入全面停滞。企业于2024年3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于2024年6月3日维持停票行为;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企业虽存在税务风险但并无违法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额度降为零直接剥夺了企业经营资格,明显不当;且作出决定前未履行告知陈述申辩权的法定义务,程序违法。据此判决撤销停票行为及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同时因企业未提供证明损失数额的有效证据,驳回其赔偿请求。税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均不服提起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其一,程序违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调减发票额度为零直接影响企业开具发票的资格,属于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书面告知并给予陈述申辩机会;事后电话通知不能替代事前的告知程序,「日常管理行为」不能成为绕过法定程序的挡箭牌。其二,违反比例原则。企业仅被系统风险提示「涉嫌虚开」,并无违法违规记录,也无确凿证据证明其确实虚开。对尚处在「风险」阶段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风险提示、约谈、限定开具限额等梯度性措施,直接「一刀切」清零,手段与目的明显失衡,属于明显不当。其三,复议维持的基础违法。原行政行为本身程序违法且明显不当,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丧失基础,一并被撤销。

案例启示:该案明确了「被预警」不等于「真违法」,风险提示只是线索而非结论。以票管税仍是当前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停票、限票、调降发票额度等措施直接关乎企业经营命脉,税务机关在采取此类措施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比例原则;纳税人遇到类似情形,可以就程序违法和明显不当主张撤销。

来源: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辽11行终16号行政判决书;华税、今日头条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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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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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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