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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河北某物流公司诉某市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以司法监督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入选,该案确认受票企业对上游税务机关认定开票方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基本案情:大连市税务局某稽查局于2020年11月对开票方某能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对外开具的20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虚开,其中涉及受票方河北某公司的发票412份。河北某公司于2023年11月向大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处理决定,被以非行政相对人、无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一审、二审亦均败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2025)辽行再19号行政判决,认定受票企业与上游虚开定性处理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判决撤销原判决及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大连市税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
裁判要旨:其一,利害关系人不限于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四条,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利害关系人,同样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其二,判决提炼出认定利害关系的四项要件:一是申请人主张的必须是权利或者类似权利的利益,而非反射利益;二是该权益属于申请人而非其他人,亦不属于公共利益;三是该权益损害的可能性必然存在或可以预见,而非主观臆想;四是申请人主张的权益受到行政法律规范的保护。上游一经认定虚开,受票方所持发票即沦为不合规凭证,补税、滞纳金之损害因此可以预见乃至必然发生,四项要件均告满足。其三,关于证明责任,申请阶段对利害关系的证明责任仅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不能以实体审查标准倒置于受理门槛。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明确指出,本案畅通了企业纳税权益的救济渠道,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该案与(2025)辽行申1205号案(《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原则上不可复议)形成对照,明确了内部协查文书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的救济路径差异,标志着此类问题的裁判方向趋于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辽行再19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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