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而贵公司2019年3月认证的进项税额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在其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加计抵减额无需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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