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认证的进项税额在2019年8月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此时相应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调减?
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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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而贵公司2019年3月认证的进项税额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在其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加计抵减额无需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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