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企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如何确定?
发文时间:2024-06-07
作者:张蔼文-于红光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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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增值税6月纳税申报期已经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热线)最新咨询数据显示,今年前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不少纳税人咨询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其中,关于加计抵减额如何计提的问题具有较高的集中度。

  一般企业:当期可抵扣进项均可计提加计抵减额

  简单来说,加计抵减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的应纳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政策推出后,不少企业对于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范围存在疑问。

  W公司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W公司发生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销项税额为13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00万元,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50万元,农产品销售发票进项税额45万元,当期领用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额4万元,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1万元。5月,W公司购进货物中有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对应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0万元。W公司无出口业务,加计抵减无期初余额。W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宁波12366热线咨询:具体应如何计提加计抵减额?又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同时,4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W公司当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10万元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同时,W公司取得的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40万元、农产品销售发票进项税额45万元、当期领用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额4万元和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1万元,均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按照5%加计抵减率计提加计抵减额。也就是说,5月,W公司可计提加计抵减额=(40+45+4+1)×5%=4.5(万元)。申报5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W公司财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填写“45000”。

  W公司本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130-(100-10)=40(万元),大于可抵减加计抵减额4.5万元。因此,W公司加计抵减额可全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从应纳税额中抵减。加计抵减后,W公司最终应纳税额为40-4.5=35.5(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43号公告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此外,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是指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加计一个百分点,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因此,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出口企业:出口业务对应进项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43号公告,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出口企业对于如何区分出口与内销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准确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尤为关注。近期,Q公司财务人员致电宁波12366热线进行咨询。

  Q公司是一家兼营内销和出口业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Q公司全部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中内销业务销售额为600万元,出口业务销售额为400万元。出口业务销售额中,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为300万元,出口应征税的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5月,Q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1万元,进项税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无法按内销业务和出口业务划分。加计抵减无期初余额。Q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如何准确计算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43号公告第五条明确,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月,Q公司兼营出口业务,但进项税额无法划分,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当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50×400÷1000=20(万元)。因此,Q公司5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50-20)×5%=1.5(万元)。申报5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Q公司财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的“本期发生额”中,填写“15000”。同时,Q公司5月加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91-50=41(万元),大于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5万元,加计抵减额可全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从应纳税额中抵减。加计抵减后,Q公司最终应纳税额为41-1.5=39.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出口企业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出口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的,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当注意准确区分出口与内销销售额,并按照43号公告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防范错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风险。

  进项税额转出:应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

  实务中,纳税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不可抵扣项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等情形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笔者发现,这些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在企业时有发生。

  宁波12366热线曾接到一个咨询:F公司是一家先进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F公司销售额为500万元,均为内销业务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5万元;购进原材料取得进项税额100万元。由于管理不善,5月,F公司前期购进的一批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关进项税额20万元,已于2024年1月抵扣,并按5%加计抵减率计提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无期初余额。F公司财务人员咨询,企业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具体应如何进行申报。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3号公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F公司前期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对应进项税额20万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在5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由于这笔转出进项税额已在1月按5%加计抵减率计提加计抵减额,企业应在5月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本期应调减额=20×5%=1(万元)。

  申报5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F公司财务人员应将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5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将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1万元,填写在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为4万元。由于F公司本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0,因此当期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可抵减加计抵减额4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计入第6列“期末余额”。

  笔者提醒,纳税人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并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才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若转出的进项税额在前期未计提过加计抵减额,则不需要进行调减。此外,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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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收汇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环节,涉及税务合规、外汇管理及政策执行等多方面。下面来看看有哪些关键注意事项吧!

  一、出口退税收汇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

  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温馨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 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三、相关税务处理

  (一)未按期收汇的处理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虚假收汇的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旅游企业增值税“差额计税”攻略

 近期,旅游消费市场活力满满,旅游企业生意兴隆的同时,增值税应该怎么缴?今天,申税小微就为大家拆解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计税的全流程操作,政策依据、发票开具、申报填写一次讲透,快收藏!

  一、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计税”能省税!

  旅游服务是个“大杂烩”,涵盖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多个环节。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举个例子:

  A公司是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2024年10月取得旅游收入53万元,其中支付住宿费12.36万、餐饮费5.15万、交通费3.09万、门票费11.2万。

  则A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53 - 12.36 - 5.15 - 3.09 - 11.2) ÷ (1+6%) = 20万元。

  划重点:扣除的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哦!无凭证费用不得扣除。

  二、发票开具:这些“红线”别踩,差额开票看这里!

  选择差额计税的纳税人注意了!向游客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那差额发票怎么开?以A公司为例(收入53万元,支付费用合计31.8万元):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发票开具模块依次点击“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选择票种(普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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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购买方信息和项目名称;

  3、录入含税销售额“530000”,选择扣除凭证类型,录入扣除金额“318000”,备注栏填“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

  4、点击保存并继续,票面自动生成~

  三、纳税申报:申报表填报“步步为营”!

  申报时别慌,以A公司为例,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注意这些栏次:

  旅游服务适用6%税率,数据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栏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填入第5栏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2000”填入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300000”填入第5栏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8000”填入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318000”,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填入“212000”,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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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服务扣除项目”栏填写扣除额,按差额销售额适用小微企业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