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企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如何确定?
发文时间:2024-06-07
作者:张蔼文-于红光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1467

转眼间,增值税6月纳税申报期已经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热线)最新咨询数据显示,今年前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不少纳税人咨询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其中,关于加计抵减额如何计提的问题具有较高的集中度。

  一般企业:当期可抵扣进项均可计提加计抵减额

  简单来说,加计抵减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的应纳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政策推出后,不少企业对于可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范围存在疑问。

  W公司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W公司发生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销项税额为13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00万元,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50万元,农产品销售发票进项税额45万元,当期领用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额4万元,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1万元。5月,W公司购进货物中有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对应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0万元。W公司无出口业务,加计抵减无期初余额。W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宁波12366热线咨询:具体应如何计提加计抵减额?又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同时,4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W公司当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10万元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同时,W公司取得的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40万元、农产品销售发票进项税额45万元、当期领用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额4万元和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1万元,均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按照5%加计抵减率计提加计抵减额。也就是说,5月,W公司可计提加计抵减额=(40+45+4+1)×5%=4.5(万元)。申报5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W公司财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填写“45000”。

  W公司本期加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130-(100-10)=40(万元),大于可抵减加计抵减额4.5万元。因此,W公司加计抵减额可全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从应纳税额中抵减。加计抵减后,W公司最终应纳税额为40-4.5=35.5(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43号公告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此外,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是指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加计一个百分点,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因此,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出口企业:出口业务对应进项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根据43号公告,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出口企业对于如何区分出口与内销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准确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尤为关注。近期,Q公司财务人员致电宁波12366热线进行咨询。

  Q公司是一家兼营内销和出口业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Q公司全部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中内销业务销售额为600万元,出口业务销售额为400万元。出口业务销售额中,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为300万元,出口应征税的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5月,Q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1万元,进项税额为50万元,进项税额无法按内销业务和出口业务划分。加计抵减无期初余额。Q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如何准确计算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43号公告第五条明确,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月,Q公司兼营出口业务,但进项税额无法划分,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当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50×400÷1000=20(万元)。因此,Q公司5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50-20)×5%=1.5(万元)。申报5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Q公司财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的“本期发生额”中,填写“15000”。同时,Q公司5月加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91-50=41(万元),大于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5万元,加计抵减额可全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从应纳税额中抵减。加计抵减后,Q公司最终应纳税额为41-1.5=39.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出口企业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出口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的,出口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当注意准确区分出口与内销销售额,并按照43号公告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防范错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风险。

  进项税额转出:应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

  实务中,纳税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不可抵扣项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等情形的,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笔者发现,这些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在企业时有发生。

  宁波12366热线曾接到一个咨询:F公司是一家先进制造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F公司销售额为500万元,均为内销业务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5万元;购进原材料取得进项税额100万元。由于管理不善,5月,F公司前期购进的一批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关进项税额20万元,已于2024年1月抵扣,并按5%加计抵减率计提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无期初余额。F公司财务人员咨询,企业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具体应如何进行申报。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3号公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F公司前期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对应进项税额20万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在5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由于这笔转出进项税额已在1月按5%加计抵减率计提加计抵减额,企业应在5月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本期应调减额=20×5%=1(万元)。

  申报5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F公司财务人员应将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5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将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1万元,填写在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为4万元。由于F公司本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0,因此当期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可抵减加计抵减额4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计入第6列“期末余额”。

  笔者提醒,纳税人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并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才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若转出的进项税额在前期未计提过加计抵减额,则不需要进行调减。此外,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