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的车辆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了,一年后允许转让吗?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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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两个税收法规规定了,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两个文件对于允许新购进的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并没有规定多少时间内该固定资产不允许转让的限制规定,因此,企业购买的车辆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了,一年后是允许转让的,不影响之前按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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