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注意后续年度纳税调整
发文时间:2024-12-06
作者:许恒山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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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1月—10月,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同比增长16.1%,增速比全部投资高12.7个百分点;对全部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为63.3%,比前三季度提高1.7个百分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在设备投资年度的资金压力。不过,笔者发现,部分企业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后,未能在后续年度正确作出纳税调整,导致产生税务风险。

  资产折旧纳税调整

  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2年5月,A公司购入一台机器设备,价值320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A公司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了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2024年,税务部门分析A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发现,企业2023年度《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的纳税调整金额异常。经进一步核实,税务部门确认,A公司2023年度未就该项资产折旧事项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法对企业作出补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案例中,A公司在设备购进当年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但在后续年度未能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导致产生了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不利后果。笔者提醒,企业如果适用了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必须保持政策执行过程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在后续年度准确进行纳税调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处理方式将贯穿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周期,即在会计折旧年度内每年均需进行纳税调整。

  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B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1年12月购入运输设备1辆,价值12000元,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确定的折旧年限为4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B公司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了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2023年6月,B公司处置了该项设备,处置收入6000元,处置时会计上的资产净值75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会计口径下确认处置净损失1500元。

  案例中,B公司应调增2023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1500元。同时,由于B公司处置设备时产生损失,还需作资产损失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由于该设备之前已享受了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故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元,但由于企业取得了6000元的资产处置收入,故税法口径下该设备的资产损失为-6000元,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7500元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此外,实务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设备处置时企业产生了收益。企业如果在设备处置时产生收益,则会计口径下的处置收益为最终结转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税法口径下的处置收益为处置收入与资产计税基础的差额。接上例,B公司如果处置收入为10000元,因处置时会计上的资产净值为75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会计上计入收益的金额为2500元。税法口径下,由于企业设备计税基础为0元,故处置收益为10000元,两者之差7500元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情况下,企业当期会计计提的折旧需通过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作纳税调整。而企业处置损失或收益的税会差异,则需在不同的申报表中作纳税调整。前者应通过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作纳税调整,后者则直接通过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作纳税调整。

  提醒建议

  实务中,设备、器具的一次性扣除政策所涉及的税会差异调整相对复杂,特别是企业如果每年都申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既涉及本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纳税调整,又涉及以前年度已享受政策优惠的后续调整,容易发生错漏现象。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建立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台账,动态记载每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情况,以及计提折旧和纳税调整的情况,以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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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6部门联合发布了《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以下称《通知》),明确了优化离境退税政策和服务的若干举措。为做好政策配套落实工作,我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41号公告发布,以下称《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本《公告》。

二、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放宽退税商店的备案条件;二是下放退税商店备案层级;三是降低退税物品金额;四是上调现金退税限额。此外,结合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等情况,我局对相应表述进行了调整。

三、退税商店备案条件有什么调整?

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店,有意愿即可备案成为退税商店。此次修改,放宽了其中关于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在现行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

四、退税商店备案层级有什么调整?

主要调整是下放了退税商店备案层级,由原来向省级税务局备案,调整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五、退税物品金额有什么调整?

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下调为200元人民币。即,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即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六、现金退税限额有什么调整?

将现金退税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人民币上调至2万元人民币。即,退税金额未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旅客可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转账方式的退税没有限额。

七、《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请在网页端打开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5/4/26/art_15169_654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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