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佣员工,给其发放工资时,个体工商户为扣缴义务人,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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