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我公司对已申报过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么,相应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调减?
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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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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