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6-11-08
文号:国税发[1996]199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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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二)所附举例说明废止。

    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曾作出规定。由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形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屡有询问。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     =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 [举例说明废止]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在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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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小店”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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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从开店筹备到日常经营,再到扩大发展,每一个环节都有税收的“参与”。一家个体工商户想要开始正式经营,不仅要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还需在税务局进行税务信息确认,并按照税法规定按期申报纳税。

  小店日常经营,少不了“税”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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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需核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税种。如果经营特殊行业,如销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需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则需核定消费税税种;如经营台球厅等提供娱乐服务的行业,则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个体经营者将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营业,还应核定房产税税种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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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无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营者在采购原材料、租赁经营场所时产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成本进行抵扣。

  以小区楼下比较常见的“夫妻店”早点摊为例,老板每月卖出的早点收入就是总收入。而买菜、租店面、买餐巾和一次性餐具的钱,以及水电费等合理开销,都是他的成本。用收入减去成本,剩下的利润部分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支持助力“小店”变“老店”

  个体工商户之所以是最适合“小本经营”的经营类型,不仅因为其投入少、注册成立方便,还因为国家针对个体经营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政府部门不断优化相关服务举措,帮助个体工商户“成长壮大”。

  大部分个体工商户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以及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还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优惠政策对于刚起步的小店铺来说,能够大大减轻其负担。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9.9万亿元。在各类经济主体中,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降费7.2万亿元,占比达到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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