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延期申报吗?
发文时间:2018-06-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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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因此,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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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缴税

 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这次新冠病毒肺炎的疫情让大家春节过得也挺闹心的。幸好党和国家对广大纳税人进行了关爱,出台了系列旨在减轻受影响纳税人的办税和纳税负担。其中,税务总局把2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月24日,同时,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上述关爱政策存在两个时间段了,第一个是2月1日至2月24日,这是对原来2月17日的法定申报期限的延长;第二个是2月24日以后,这是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依申请继续延期申报。这就出现了两个时段的缴税义务有所不同了。


  一、2月1日至2月24日


  这个时间段,是税务总局统一把原来2月17日的税期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属于法定税期的延长,普遍适用于全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以水友们无论是申报还是缴纳税款,只要在税期结束前完成就可以了,无需在2月17日前办理延期申报手续,也无需在2月17日前预缴税款。


  二、2月25日及以后


  这个时间段,是税务总局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即使延长了法定税期也无法完成申报的个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但是,这延期的只是申报,税款是需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在法定税期结束前预缴的。


  法条速递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解释


  也就是说,如果水友们只是在延长后的法定税期内申报有困难,无法完成申报而申请延期申报的,也必须按规定在法定税期内预缴税款,在经核准延长的申报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那么连如期缴税都有困难的怎么办?这时,就要先评估一下是否符合法定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如果符合的话,除了办理上述延期申报手续外,还需要另外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我们来看看什么样的法定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法条速递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解释


  木水认为,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就是属于不可抗力,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是属于法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水友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延期申报的同时,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具体需要报送的资料,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在此,木水再重申一下,超出法定税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申请,是两个不同的办税事项,申请时请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合并一起或者分开申请,千万不要搞混了哦。


疫情之下,不可不知的延期申报和延纳税!

肺疫情的影响,总局专门对2月份的法定申报期做了延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仍有困难,可以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申请进一步延期,到底申请什么延期?可能很多纳税人并不是很清楚。

  申请延期其实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申请延期申报,一种是申请延期纳税。到底该如何区分呢?我们从头来捋一捋这两者的关系。

  纳税人每个月在规定的期限内去税务大厅或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自我感觉是做了一件事情,但在金三系统中显示是做了两件事情,一是纳税申报,二是税款缴纳。


  纳税申报,其实就是纳税人自己计算出来应该缴多少税,告诉金三系统,比如应缴增值税10万元,系统就会出现一个10万元增值税的应缴金额。税款缴纳,就是纳税人把自己算出来的10万元缴入国库,系统中就会出现10万元增值税入库金额,应缴=入库,这条缴税记录就完整了。但如果没有缴呢?应缴10万减去入库0元,系统中就会显示纳税人欠缴10万元。

  明白了这个工作流程,就容易理解这两种延期的区别。

  申请延期申报

  申请延期申报,针对的是纳税人那些没有办法计算出应缴金额的情形。通常是指不可抗力因素,比如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克服的自然灾害;财务处理的特殊原因,即财务处理未结束,导致的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确有特殊困难的。

  这次的新肺疫情就属于一种不可抗力因素,如果财务人员被隔离,无法进行财务处理,就应该申请延期申报。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总的来说,延期申报是因为纳税人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计算应缴税额,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延期申请,延期的期限没有限制性规定,纳税人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后,并不表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也会自动延期,纳税人应该根据在法定申报期内根据上一期的实缴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先预缴税款,随后再延期内进行结算,估计这一点很多纳税人会疏忽。

  申请延期纳税

  申请延期纳税,针对的是因为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形。也就是说纳税人虽然可以计算出应缴多少税,但是没有钱,交不了税。

  当然,这个特殊困难《征管法细则》四十一条给出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这次新型肺炎疫情,如果相关行业纳税人损失较大,缴税困难,应该是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申请延期纳税,税务机关可批准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果被批准了,延期的三个月之内是没有滞纳金的。如果超过三个月还没有缴,税务机关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折合下来是一年18.25%。

  有的纳税人会觉得这个资金成本率也可以接受,比高利贷便宜。这个决策根据企业自己的情况决定吧,毕竟不按时缴税,除了滞纳金之外,还有纳税信用等级的扣分。而纳税信用等级会影响纳税人享受税务优惠,发票的供应,以及被评估稽查的概率。

  通过上述解释,大家对申请延期申报,还是申请延期缴纳,是不是有了一个更清楚的认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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