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25
文号:税总发[2016]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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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

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

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各地国税机关要通过制作简便易懂的宣传资料、操作视频等,加大对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登录勾选方法,使取消认证这一便利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减少办税环节,减轻征纳双方办税负担。

五、积极引导营改增纳税人网上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针对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涉及纳税人数量众多、业态差异大的实际情况,根据纳税人办税的不同习惯、不同方式,在尊重纳税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向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自助办税、移动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方式。

六、设置办税服务厅首次申报专窗

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营改增纳税人数量和办税服务厅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合理设置营改增纳税人专窗和专用通道,方便首次进行申报的营改增纳税人顺畅办理申报业务,避免纳税人因对办税流程及办税场所不熟悉而影响申报。

七、错峰预约纳税人申报

各地国税机关要对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纳税人进行科学预判,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合理划分申报时段,分批量主动预约纳税人,引导纳税人错峰申报,缓解申报高峰压力。特别要注意避免申报期最后几天办税服务厅过度拥挤现象的发生。

八、帮助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同城通办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便利,建立办税服务厅等候状况实时发布机制,让纳税人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短信等多种渠道,实时了解各办税服务厅的等候状况,合理选择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税,避免因纳税人过度集中而造成办税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

九、探索建设国税地税“一窗式”服务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采取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中心的方式,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已经实现联合办税的,要根据窗口业务量变化,适时调整业务办理窗口和服务人员数量,最大限度发挥好窗口资源的整体效能,缩短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推进“全职能一窗式”办税服务,缓解办税服务厅窗口压力。

十、进驻窗口实现全流程办结

对进驻政务中心的税务窗口,要完善进驻职能、充分授权到位。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增设窗口、增配人员等方式配齐配足窗口职能,努力达到规范化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工作要求,确保同一事项能够全流程办结,不得以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签字盖章为由,让纳税人往返于政务中心和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做好“三证合一”的宣传解释工作,重点讲明按照“三证合一”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办理完毕后,工商、税务的登记事宜即已完成,不需要再到税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督导落实,及时对进驻政务中心税务窗口的服务情况开展督导和检查,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

十一、确保服务制度和兜底责任落到实处

一线窗口单位要切实落实好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绿色通道、流动导税、领导值班等服务制度及兜底责任,确保纳税人业务有人办、咨询有人答、疑难有人解。6月份申报期内,各地税务机关领导要亲临一线,坐镇办税服务厅统筹指挥协调,及时处理纳税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十二、提高12366热线咨询质效

针对营改增纳税人业务咨询量日益增加的实际,各地12366中心要进一步充实营改增咨询专线力量,增配设备、增加人员、科学排班、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质量监控,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同时,加大对座席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答复准确率和服务规范性的考核测评,确保做到答复问题口径一致,内容规范准确。

十三、建立疑难问题解答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疑难问题解答机制,定期收集整理疑难问题和热点问题,送交业务部门研究确定答复口径,及时维护进12366税收知识库并推送至办税服务厅咨询岗,确保咨询答复及时精准。

十四、切实做好不动产交易代征、代开的导税服务工作

针对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业务流程相对复杂且涉及自然人的实际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导税力量的配备,在各代征场所设立导税人员,全程做好导税服务,维护好办税秩序,确保不动产交易申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同时,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主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

十五、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纳税服务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切实发挥各自业务优势,进一步密切合作,加强沟通交流,共享涉税信息,共同解决营改增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要落实好首问责任制,纳税人无论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负责接洽的税务机关要全程负责涉税业务的指引、协调等工作。不能因合作不到位而造成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往返跑”。

十六、建立先收后办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因系统故障、停电等因素不能正常工作时,各办税服务厅可先行收取纳税人资料,并延时加班办理,办结后主动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后续事项。

十七、强化对技术服务单位监管

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纳税人对操作培训和技术服务的要求。对出现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软件或乱收费等问题的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严格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九、严肃查处借营改增之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针对个别企业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营改增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每个企业、每个纳税人都能充分了解营改增政策。对借营改增之名提价、违反价格诚信、涉嫌价格欺诈、联合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汇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纠正。

二十、畅通投诉渠道维护纳税人权益

拓宽纳税人诉求表达渠道,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渠道投诉响应机制。进一步压缩投诉响应时间,提高投诉办理效率。当场投诉的,即时处理;事后投诉的,提速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督导检查,对纳税服务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的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各地要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改进建议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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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

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