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政策即问即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文时间:2020-08-20
作者:湖北税务
来源:湖北税务
收藏
702

      1.我公司是一家培训教育机构,请问我公司今年是否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全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您属于此范围内,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我是一家生产经营型企业,请问今年什么时候可以申报残保金呢?


  贵公司所在地公布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后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您随时可以申报残保金。具体时间安排以当地的残保金征收通告为准。


  3.请问申报残保金有哪些方式?


  如果您公司已安置残疾人,可先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安残审核,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如果您公司未安置残疾人,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同时,您还可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残保金申报缴费业务,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缴纳。


  4.听别家公司财务说,用你们的电子税务局申报很方便,我想详细了解一下操作步骤,这大热天的,我也不愿意戴口罩出门。


  疫情期间提倡缴费人选择“非接触式”申报缴费方式。您打开浏览器,可通过湖北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进入,或输入以下网址登录: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消所综合申报】-【其他申报】,选择所属期,在左边的下拉栏中找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点击确定,产生一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后即可填写申报。


  5.网上申报的路径我找到了,接下来我该如何填写申报表?


  请您如实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具体填报项目包括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请您注意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麻烦您帮我算算,我公司现有25人,今年需要缴纳多少残保金呢?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您在申报残保金时,如实填写数据,系统最终会帮您减免应缴金额。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材料

总体上,《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落实了财税〔2015〕72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要求,在条文上作了进一步规范表述。同时,该办法也结合本市实践,体现了上海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特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 征收主体明确为市税务部门。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规定,本市残保金征收主体为市税务部门。


  2. 残保金征收基数沿用本市现行做法。从不增加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新冠疫情难关、有利于经济恢复的角度考虑,本市残保金的征缴基数仍按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本市税务部门按人社和残联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3. 对不同安置比例的单位进行差别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 年征收2019 年度残保金起执行三年。


  举例说明:A公司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为3000人,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为10人,2019年该公司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20000万元。该公司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比例为10/3000,小于1%,2020年残保金缴纳额=(1.5%-10/3000)×20000万元×90%=210万元。


  B公司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000人,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为10人,2019年该公司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为7000万元。该公司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比例为10/1000,等于1%,2020年残保金缴纳额=(1.5%-10/1000)×7000万元×50%=17.5万元。


  4.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规定,本市自2020 年征收2019 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5. 进一步明确残保金的使用方向。财税〔2015〕72号文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纳入残保金的支出方向。本着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目的,本次实施办法提出凡是能够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社会保障、服务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均可用残保金支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政策措施,自1995年全面开征以来,在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筹集资金改善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残保金制度,经国务院同意,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残保金征收政策等进行调整和优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主要目的是为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残保金申报事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按照有关政策,将原申报表中“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修改为申报表第6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孰低填写。


  (二)落实分档征收及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按照《通知》规定的残保金征收政策,在申报表第8列“本期减免费额”项中,增加3个减免费额计算公式。


  (三)规范申报表格式。按照规范报表的要求,将原申报表中第2列“费款所属期起”和第3列“费款所属期止”放在表头位置。同时,对申报表中“缴费人声明”“经办人”等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三、实施时间


  缴费人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适用本公告。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