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0-08-20
作者:湖北税务
来源:湖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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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缴费人及缴费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费款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2)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实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4)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


  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3.缴费期限


  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湖北省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


  4.征收机关及缴纳地点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5.申报缴费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缴款方式:POS机刷卡、手工转账、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等方式。


  6.票据使用


  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7.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8.减免与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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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月6日连续出台的三条新政进行解读

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密集出台2020年第8号、第9号和第10号公告,对疫情期间,相关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政策进行明确,效率不可谓不高。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公众号也不能落后,今天也快速反应,集中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三个公告。

  首先明确一个共同点,就是这三个公告的执行期间,都是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一、增值税

  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总共有4条。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这一条款表述很明确,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是所说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条款也是三点,一是适用范围是全体纳税人;二是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这三个行业;二是这三个行业的收入在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视同增值税销售。而这一条款则明确: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捐赠票据的形式应符合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的要求,即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的印章,并且开具捐赠票据的只能是:(1)公益性社会组织,(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二、企业所得税

  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总共有3条。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二是必须是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三是设备金额没有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无论金额多大,都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二是必须是2020年发生的亏损;三是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比原先增加了3年。

  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一条款有四点,一是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捐赠票据的形式应符合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的要求,即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的印章,并且开具捐赠票据的只能是:(1)公益性社会组织,(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二是捐赠必须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三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没有12%的限制;四是如果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扣除的只能是实物,直接捐赠的现金不允许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总共有2条。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二是必须是政府规定的标准,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三是免征范围为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款有三点,一是适用范围为所有人;二是免征范围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但不包括现金;三是发放符合条件的实物金额,没有限额要求。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易错事项解读

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地实施已经有一年时间,小编总结了几个大家容易出错的地方,快一起来看看吧。


  易错点1


  对于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不符合政策规定,甚至扣除比例总和超过100%。


  【相关政策】: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解读:父母双方应该提前做好沟通交流,确保商定的扣除比例符合政策规定,选择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者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王先生和刘女士是夫妻,育有一女,正在读高中,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他们可以选择由王先生或者刘女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王先生和刘女士各自每月扣除500元。选择好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2


  纳税人没有在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当年进行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如果填报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扣除的,应该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李先生在2019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应在2019年进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若他2020年5月份才取得证书且证书上注明取得时间为2019年11月,则可在6月30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易错点3


  大病医疗支出中,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清楚扣除时间。


  【相关政策】: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在结算时间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由纳税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孙先生在2019年11月生病入院,在2020年1月5日出院并结清费用,其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他应该在结算时间的次年,即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易错点4


  纳税人和其配偶想要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


  【相关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和其配偶应该进行沟通交流,商量出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


  ★事例:


  居民个人苏先生和妻子于2018年在泉州贷款买了一套住房,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2019年苏先生因工作调动在厦门租了一套房子,符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苏先生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扣除。


  易错点5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不清楚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政策解读: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如果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则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赵先生在2019年6月贷款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证明上登记他儿子的名字,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赵先生。因为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所以赵先生和他儿子均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易错点6


  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采用口头约定方式,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解读: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事例:


  居民个人朱先生和他弟弟二人共同赡养父母,2019年两兄弟均摊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每人每月1000元,则两兄弟之间不需签订书面协议。


  居民个人王先生和他大哥二哥三人共同赡养父母,2019年三兄弟约定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由大哥每月分摊1000元,二哥和王先生各自每月分摊500元。则王先生三兄弟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协议,自行留存备查,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7


  在多处取得工资的纳税人,其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选择多个扣缴义务人扣除。


  【相关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要注意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该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事例:


  居民个人赵女士2019年在两家公司取得工资,有两个扣缴义务人,对于她同一年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家公司进行扣除,不能同时选择在两家公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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