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易错事项解读
发文时间:2020-01-17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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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地实施已经有一年时间,小编总结了几个大家容易出错的地方,快一起来看看吧。


  易错点1


  对于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不符合政策规定,甚至扣除比例总和超过100%。


  【相关政策】: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解读:父母双方应该提前做好沟通交流,确保商定的扣除比例符合政策规定,选择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者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王先生和刘女士是夫妻,育有一女,正在读高中,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他们可以选择由王先生或者刘女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王先生和刘女士各自每月扣除500元。选择好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2


  纳税人没有在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当年进行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如果填报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扣除的,应该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李先生在2019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应在2019年进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若他2020年5月份才取得证书且证书上注明取得时间为2019年11月,则可在6月30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易错点3


  大病医疗支出中,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清楚扣除时间。


  【相关政策】: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在结算时间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由纳税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孙先生在2019年11月生病入院,在2020年1月5日出院并结清费用,其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他应该在结算时间的次年,即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易错点4


  纳税人和其配偶想要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


  【相关政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和其配偶应该进行沟通交流,商量出各自享受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确认没有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


  ★事例:


  居民个人苏先生和妻子于2018年在泉州贷款买了一套住房,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2019年苏先生因工作调动在厦门租了一套房子,符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条件。苏先生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扣除。


  易错点5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不清楚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相关政策】: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政策解读: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如果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则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事例:


  居民个人赵先生在2019年6月贷款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证明上登记他儿子的名字,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赵先生。因为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所以赵先生和他儿子均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易错点6


  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采用口头约定方式,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相关政策: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解读: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事例:


  居民个人朱先生和他弟弟二人共同赡养父母,2019年两兄弟均摊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每人每月1000元,则两兄弟之间不需签订书面协议。


  居民个人王先生和他大哥二哥三人共同赡养父母,2019年三兄弟约定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由大哥每月分摊1000元,二哥和王先生各自每月分摊500元。则王先生三兄弟之间需要签订书面协议,自行留存备查,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7


  在多处取得工资的纳税人,其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选择多个扣缴义务人扣除。


  【相关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政策解读:纳税人要注意检查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处扣除的情况,如果存在应该及时作废多余的扣除项目。


  ★事例:


  居民个人赵女士2019年在两家公司取得工资,有两个扣缴义务人,对于她同一年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家公司进行扣除,不能同时选择在两家公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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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各类“专项附加扣除”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新个税法六种专项附加扣除有很多种分摊方式,有的仅限纳税人本人扣除,有的可以由纳税人或其配偶选择一方扣除,有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各分摊扣除标准的50%。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学习和记忆,本文试归纳总结如下:


  一、可由夫妻选择一方扣除情形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继续教育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时,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大病医疗


  纳税人符合大病医疗支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方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住房租金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可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继续教育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时,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方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限本人扣除,无选择由配偶扣除的情形


  继续教育


  除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之外,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均由本人扣除,无选择由配偶扣除的情形。


  赡养老人


  符合条件的赡养老人支出,限独生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扣除,无选择由赡养人配偶扣除的情形。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专项附加扣除重点解析:继续教育

本次个税改革首次确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一些甜蜜的负担——学习适用这一新制度。值得肯定的是,整个税务系统自税务总局以下,通过网络、微信、现场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途径进行了大力普及,可谓是全民言个税、人人算扣除。


  经研读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文件,笔者逐一对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重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希望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充分、顺利地享受到国家释放的减税红利。


  二、继续教育


  此项附加扣除,涉及两种继续教育:


  (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1.前提条件


  仅限在中国境内接受。如果是在境外,则不允许扣除。


  2.扣除期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此处强调的是“同一”。如果结束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再开始另一项,那么可以分别扣除48个月。但如果是两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呢?笔者认为,如果二者期间完全重合,则选择其中一项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即可;如果二者期间不完全重合,那么在不重合期间内可以按实际情况分别填报,重合期间内应择一项填报。


  (3)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扣除主体


  如果接受的是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4.扣除标准


  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即就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纳税人每年可享受的最高专项附加扣除额为400*12=4800元。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1.前提条件


  必须取得证书,且该证书被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该文件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税屋提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1月17日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最新的职业资格目录目前为139项,其中少了一项编码是“35”号的“会计从业资格”


  2.扣除时点


  取得证书的当年,具体以证书上所载时间为准。取得证书后可在当年任一月份填报信息申请享受,当年未填报的,最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每个证书只允许扣一次;且超过次年6月30日的,无法享受。


  3.扣除标准


  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即就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无论当年取得多少证书,纳税人每年可享受的最高专项附加扣除额为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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