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起草了《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和各界人士可于4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1.信函: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邮编810000。
2.电子邮件:qhczfgsz@126.com。
3.传真:0971-6141010(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契税政策方案反馈意见”,单位反馈意见请加盖公章。
咨询电话: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0971-3660046
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0971-8225736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docx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2日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法规2020年度广东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及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公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的规定,现将我省2020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及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2020年度广东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及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公示表》。
附件:2020年度广东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及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公示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法规鲁财税[2020]48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法规津财税政[2020]27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加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利达杨庄粮库有限公司和天津市优质小站稻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2日
法规晋税发[202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出租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省税务局决定继续实施出租方减免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进一步支持减租减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因疫情影响,2020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出租方”),当年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本通知所称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交通运输、展览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受行业类型限制。
本通知所称减免1个月以上(含)租金,具体包括:出租方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免除1个月以上(含)的租金。
二、减免金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减免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额合计不超过出租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
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20年1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20]18号),已经在今年上半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并申请减免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如减免对象中还包含本通知所列服务业小微企业,且上半年减税金额未达到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限额的,可补充提出申请。但两次申请减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不得超过3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且不超过出租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
三、办理方式
首次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准后,在申报2020年下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当期享受相应困难减免。提交材料包括:(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附件1);(二)减免税申请报告;(三)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包括:出租方减免租金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2)、不动产租赁合同、减租补充合同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减免租金的其他材料;(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20]18号)规定,将纳税人补充提交材料时间,由2020年8月31日前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前。已经在今年上半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税收的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补充申请减免的纳税人,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提交上半年为个体工商户减租相关资料的同时,一并提交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减租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要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出租方减租后相应给予税收支持政策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一)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扶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税收宣传辅导,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切实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出租方减免租金,积极发挥税收在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方面的重要促进作用。
(二)优化纳税服务。要充分考虑疫情对纳税人带来的困难和影响,创新管理方式,压缩办理时限,简化核准流程,大力精简资料,不得在核准过程中增设无关材料或提高享受门槛,不得让纳税人多头跑重复跑,尽可能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受疫情影响资料报送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判断的,可允许其容缺办理、限期补正,便捷纳税人申请享受。
(三)及时审核办理。要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对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核准情况、操作方式等及时告知纳税人,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不断改进服务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下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内当期享受到政策优惠。
(四)加强减免税管理。本通知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使用“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减免代码,各地要辅导纳税人规范准确申报,并做好相关统计核算分析工作,为促进全省“六稳”“六保”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附件:
2.出租方减免租金基础信息采集表.xls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