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甲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应当建造人防设施。经人防办同意,甲公司可以将人防设施有偿提供给业主作为车位使用,并无需向人防办缴纳费用。甲企业与部分业主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每年向业主收取车位使用费;同时甲企业与另外一些业主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次性收取了业主未来70年的车位转让费。要求:1、甲企业建造人防设施的成本,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甲企业收取的车位使用费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3、甲企业收取的车位转让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回答】

可以。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此,建造人防设施属于法律规定,属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必须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开发成本,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需要。由于人防设施的产权属于国家,而不属于甲企业,因此,甲企业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当代替产权人缴纳房产税。           

3、需要缴纳房产税,理由同(2)。但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人防设施的产权属于国家,而不属于甲企业,甲企业与业主也无法办理产权手续。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6-30
来源:财税小文

答疑某居民1月份出租住房收到租金4200元,1月份发生住房维修费用600元,请问在计算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还是按4200*20%=840元?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

第八条 为方便计算征收,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综合税费征收率由各地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个人房产出租具体情形和各地实际计算确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6-27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自2025年2月1日起,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有哪些?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和附件6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四、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有哪些?

答:(一)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在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上,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调整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优化了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填报说明。

(二)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a至13c行'预征率%’栏次的填报口径。相关行次填表说明中,一是将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调整为'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二是将'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x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调整为'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x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三)删除了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的表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两类情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6-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回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6-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我在2025年3月购买了一套135平方米的房子,用于家庭居住,请问需要缴纳契税吗?

【回答】

需要。如果您购买的房屋类型属于住房,若属于家庭首套房或者二套住房,您需要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如果您是家庭三套房或三套以上的住房,您需要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如果您购买的房屋类型为非住房,则一律按照3%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的规定: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6-25
来源:湖北税务
1234567891011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