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8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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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6
来源:税务总局

答疑2025年1月1日起,延迟退休在全国实施。职工到底能怎么自愿选择?提前或者延后退休具体怎么操作?

【回答】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就弹性退休的办理程序、基本养老金领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弹性”如何体现?退休年龄变在哪?

办法提出,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

“比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如果他想弹性提前退休,在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前提下,可以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如果单位和他协商一致再多干几年,还可以在62岁至65岁之间弹性延迟退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国自2025年1月1日起,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60周岁延迟到63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50周岁、55周岁,分别延迟到55周岁、58周岁。

“过去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刚性的节点,大家到点了就必须退。而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基准点,职工实际可退休的年龄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在这个范围内可以根据自身和所在单位情况自由选择。”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伟表示。

弹性退休条件如何确定、怎么办理?

除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外,决定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从2030年起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

办法规定,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假如一位男职工是在2031年达到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2031年国家规定的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已经提高到了16年。这位职工如果选择弹性退休,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到底怎么算?

专家表示,如果这位职工想2029年弹性提前退休,则需满足2029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如果弹性延迟退休,延后到2034年退休,不需要满足2034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17.5年,而是满足203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最低缴费年限16年即可。

那么,往前弹或往后弹怎么申请?

办法明确,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弹性延迟退休的,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

比如1975年12月出生的、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6个月,对应的退休时间为2026年6月。如果她还是想50周岁退休,也就是2025年12月退休,那么最晚要在2025年9月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这样便于用人单位作出安排,同时体现职工弹性提前退休的真实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养老金何时领取?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如果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能及时领到养老金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办法,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审核通过的,职工从本人所选择退休时间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为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办法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随着办法于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职工将按照一系列新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这对各地社保经办服务也提出了新要求。

“目前各地经办机构已准备就绪,将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理念和要求,调整完善社保经办业务规程,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相关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告诉记者。

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将逐步开展退休提醒服务,主动对接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前提醒参保人员可以考虑选择退休时间,告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和渠道。

各地还将逐步推开退休预先服务,提前受理临近退休人员提出的相关档案信息审核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业务申请,方便参保人提前了解自己历年的参保缴费情况。

“我们已与各地协调好,一季度弹性退休能够正常办理,不会受到提前1个月或3个月申请的影响。”上述负责人说,如果大家对法定退休年龄、弹性退休办理还有疑问,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和12333人社服务热线都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可供广大职工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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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6
来源:新华社

答疑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分期每年支付股权转让款,印花税分期每年缴纳还是一次性在合同签订15日后缴纳?举例股权转让合同1000万,约定分期付款,每年付100万,合同是2024.12.20日签订,那印花税是在签订日15日内按全额加款1000申报印花税,还是按合同约定每年分期金额100万按年申报印花税?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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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31
来源:江西税务

答疑财税[2012]27号文第6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是否还能适用?该条作废了吗?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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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31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我公司位于成都,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按照不作价设备办理了进口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获取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烦请回复以下问题:1)我公司作为本交易中设备的收货方,未发生“购买”行为,未支付相关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做进项税抵扣?请在回答的同时说明相关文件依据。2)如果可以抵扣,请说明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是否需要留存其他资料作为进项抵扣的支持文件。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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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30
来源:四川税务

答疑财税[2012]27号文第6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是否还能适用?该条作废了吗?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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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20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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