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关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挂牌之前就已经取得股份满一年,挂牌后1个月后分现金股利,适用免税的情形吗?附注:1.完成股改的时间是23年5月;2.挂牌时间是25年5月;3.分红时间是25年7月。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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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14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A企业(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24年2月3日;截至2025年6月,每月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2025年5月17日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670467.58元,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请问,A企业2025年7月申报所属期2025年二季度买卖合同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税收优惠?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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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7-31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我公司为商管公司,为促销活动,推行950元充值1000元预付卡活动(开具预付卡充值发票950元),待消费者消费后向商户结算1000元,请问50元差额部分可以确认销售费用促销费所得税前扣除吗?(仅商户开具1000元产品或服务费发票)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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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7-18
来源:江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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