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1984年税制改革改了啥?

【回答】

1984年税制改革是我国税收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广泛的影响,主要改革内容如下:

首先是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这是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将国营企业原来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所得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第一步利改税于1983年开始试点,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留给企业;对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1984年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进一步完善了利改税办法,调整了所得税税率,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还要征收调节税,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更加合理。

其次是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体系。新设置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等税种。产品税是对生产应纳产品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金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则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盐税是对盐的生产和运销征收的一种税。

此外,还开征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税种。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旨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开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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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个人尚未缴纳税款的应该如何处理?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七条规定,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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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13-2026071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13-20260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7-20

  1.问: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1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问: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报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无需办理减免税备案,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问:一般纳税人在境内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境内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4.问: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5.问:更换电脑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找回历史人员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

  答:一、在原电脑对历史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操作路径如下:

  1.在原电脑上进行数据备份,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备份设置”-“备份”;

  2.将备份文件拷贝到新电脑,在新电脑中备份。操作路径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选择备份的文件点击“恢复”即可完成恢复。

  二、若原电脑无法获取历史数据,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申请开通“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

  具体步骤如下: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经授权开通扣缴权限的办税人员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通“扣缴端数据下载”功能,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依次点击“我要办”-“远程办”选择企业业务,点击“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业务进行办理。(该功能开通之后,使用时限只有72小时,请在时限内完成后续操作);

  2.通过“实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

  3.系统弹出提示“当前还未采集人员信息,是否从税务局端下载之前报送过‘当前未离职且任职受雇类型不是其他’的人员信息?”点击“下载”;

  4.系统跳出“安全验证”界面,获取短信验证码并输入,使用实名账号绑定的手机进行短信验证,点击“验证”,即可完成。

  5.下载完成后,通过“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选择需要查询的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如需进一步查看明细,需点击“查看明细”,并输入短信验证码,点击“验证”,即可查看申报明细数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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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我们是一家生产制造公司,为了扩大生产,2025年12月购买了一套价值40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这些新购入的设备成本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吗?

【回答】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一次性扣除的时点,并非购进或投入使用的当月,而是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

  结合您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应在2026年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不是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这里需要提醒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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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销售机器设备时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税率适用13%还是9%?

销售机器设备时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税率适用13%还是9%?

2026年07月17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销售机器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近期,不少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互动交流”模块,咨询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本期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互动交流”等模块的相关问答,供读者参考。

  问:我们是机械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安装服务,但是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不一样,那我们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您这种情况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按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也就是说,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业务,核心是看业务之间是否有明显的主附关系,然后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适用税率。

  您公司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既有销售机器设备13%的税率,又有安装服务9%的税率,销售机器设备是居于主体地位的,体现了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安装服务是必要的补充,以销售机器设备的发生为前提,那么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应该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

  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制造公司,为了扩大生产,2025年12月购买了一套价值40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这些新购入的设备成本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吗?

  答: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一次性扣除的时点,并非购进或投入使用的当月,而是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

  结合您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应在2026年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不是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这里需要提醒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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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06-2026071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06-2026071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07-15

  1.问:总分支机构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答: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电子税务局

  深圳市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进入功能页面,系统判断纳税人若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在电子税务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均无办理记录),则是直接进入填报页面;若是非首次办理则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亦可进行新增操作。

  二、办税服务厅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纳税人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2份

  2.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查验后退回(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提供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1份;

  (3)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4)中央企业新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5)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1份。

  温馨提示:

  1.总分支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前,应先维护总分机构信息,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办理。

  2.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完成后,分支机构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且分支机构备案的有效期应在总机构备案有效期的范围内。

  2.问:总分支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时,“跨地区转移类型”栏次应如何填写?

  答:深圳市总机构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如全部分支机构选择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如存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跨县(区)”。在深圳市外设有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

  3.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税款分摊,应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部分(第33至36行),同时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汇缴申报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总机构税款分摊部分(第39至41行),同时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和汇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7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第38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5.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准备注销,注销前分支机构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当季度和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就地分摊缴纳税款的分支机构,注销时需完成注销所属月(季)度上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以及注销所属年度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无需办理注销所属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注销所属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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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总分支机构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回答】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电子税务局

  深圳市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进入功能页面,系统判断纳税人若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在电子税务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均无办理记录),则是直接进入填报页面;若是非首次办理则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亦可进行新增操作。

  二、办税服务厅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纳税人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2份

  2.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查验后退回(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提供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1份;

  (3)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4)中央企业新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5)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1份。

  温馨提示:

  1.总分支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前,应先维护总分机构信息,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办理。

  2.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完成后,分支机构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且分支机构备案的有效期应在总机构备案有效期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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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6年6月热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6年6月热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7-9

  一、个人所得税

  1.升学衔接期间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填写?

  您好,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河南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暂按1%执行。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纳税人应以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区分住房和商业用房。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办理年度汇算时怎么选择计税方式?

  您好,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时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具体可根据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一、如果您预扣预缴阶段仅在一处扣缴义务人取得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该笔奖金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办理汇算,或依旧选择单独计税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

  二、如果您预扣预缴阶段在多处扣缴义务人取得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时,可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选择其中任意一笔单独计税,其他需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以上两种情况汇算清缴时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确认基本信息进入标准申报页面后,点击“工资薪金”后面的详情查看按钮。如当年度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则会出现“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的红字提醒。进入“奖金计税方式选择”页面,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者“单独计税”后,点击右上角“确定”按钮,确认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后,按提示继续填报其他内容,完成年度汇算申报。

  三、如果您单位未在预扣预缴阶段为您申报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您无法在汇算时选择单独计税,若该笔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单独计税政策,您可与发放奖金的单位沟通,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后再按照上述操作办理汇算。

  需要提醒您:当您变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时,您的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会发生变化,请您留意。您可根据调整前后的变化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

  二、征收管理

  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办理申报表作废和更正?

  您好,申报更正与作废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申报表更正

  您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更正或作废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一)操作路径

  1.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

  2.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办税功能;

  3.在征期内,【我的待办】下方就会展示已经申报的事项,点击右边的更正/作废链接进行报表的更正或作废。

  (二)具体操作

  1.进入界面后,您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

  2.您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

  (1)点击“作废”,弹出“请确认”提示,点击【确定】。

  作废成功后弹出相应提示,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

  (2)点击“更正”,跳转相应模块进行操作,更正成功后会弹出相应提示。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3.申报更正或作废后,如涉及补缴税款且超出缴款期限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只允许纳税人更正最末一个已申报的季度申报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不得再对当年内的季度申报表进行更正。

  5.更正所属期申报的原应征数据已通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报更正或作废后纳税人需要进行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未办结,继续该流程时,保存申报错误更正数据时会作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

  6.主税更正后如不更正附加税费,则不予保存主税更正申报,并提示主税和附加税均更正后一并保存。

  二、财务报表更正

  2019年10月以后的财务报表可以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模块中选择需要更正的所属期,点击“下一步”按钮后出现弹框提示“该所属期已完成申报,是否要进行该所属期的申报错误更正”,点击“确定”按钮,可以跳转表单页进行更正申报。

  5.如何添加社保经办人?

  您好,一、新电子税局社保费业务赋权流程:

  已在老电子税局维护过“办税员”或“社保经办人”身份和社保费权限的可直接在新电子税局办理社保费业务,无需重复赋权。

  未维护过身份的在办理社保费业务前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对办税人员进行授权。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用户菜单权限管理】进入社保费功能菜单授权功能,对社保经办人社保费功能集只允许修改、删除,不允许新增操作。

  委托办税的企业,需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委托办税管理】,对新增“税务代理人员”进行社保费菜单赋权操作。

  (一)非代理新增办税人赋权

  1.添加企业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后,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菜单。

  2.录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身份类型、人员权限、有效期止六类信息,点击确定。

  3.办税人员进行授权确认。办税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自然人业务】登录。

  4.自然人登录后,进入账户中心,在【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功能菜单中进行授权确认。

  5.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局后,通过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用户菜单权限管理】菜单,进入赋权页面,点击新增对现有办税人员进行社保费菜单赋权操作。

  6.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姓名、联系电话,通过下拉框确认身份类型及功能集,点击保存即赋权完毕。

  7.已赋权办税人员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进行社保业务办理。

  8.修改操作。点击【修改】按钮,可以修改证件姓名、联系电话、功能集,不允许修改证件号码、身份类型。

  9.删除操作。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办税员社保费功能集。如需办理社保费业务,需再次新增维护。

  (二)委托代理办税新增代理人员赋权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委托办税管理】,进入社保费功能菜单授权功能,对在新电子税局办理过委托办税的“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进行社保费功能集的授权。

  1.新增操作。点击【新增】按钮,输入需维护的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信息,选择身份类型,选择功能集,点击保存即可。

  2.修改操作。点击【修改】按钮,可以修改证件姓名、联系电话、功能集,不允许修改证件号码、身份类型。

  3.删除操作。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社保费功能集。如需办理委托企业社保费业务,委托企业需再次新增维护。

  4.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登录。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功能集授权成功后,通过代理业务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的委托企业,在新电子税务局【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模块进行社保费业务办理。

  二、如果以上步骤全部操作后(社保经办人已经进行授权确认了),仍然没有看到社保业务对应的菜单:

  (一)财务负责人或者法人需在账户中心核对已将员工维护成自己企业办税人员。

  (二)新电子税局:用户在员工个人界面-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已授权企业-同步数据。

  (三)确认登录身份是否选择的是已赋权社保费菜单的办税人员。

  (四)因为电子税务局有系统缓存机制,清空缓存,过10分钟再登录进行查看。

  6.如何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您好,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期限起、注册地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变更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纳税人信息。

  生产经营地信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总分机构、从业人数等信息发生变更时,无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所需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如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变更,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功能菜单,操作步骤如下:

  一、当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

  (一)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的登记信息,并在身份信息确认界面上方提示:“如无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直接点击确定,如有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点击新增添加变更事项!”,点击【确定】;

  (二)跳转至保存成功页面并提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二、非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

  (一)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点击【新增】;

  (二)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后提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7.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您好,办理税务注销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以免于到税务部门开具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路径:进入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页面后,点击右上方【公众服务】-【清税申报(未办税户申请清税证明)】功能菜单进行申请。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电子税务局路径:

  (一)企业所得税清税报备

  有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纳税人,在清税申报前需要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纳税人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功能菜单进行办理。

  (二)清税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进入页面办理;也可以通过消息提醒提供的链接跳转进入;或者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查找后进入功能页面办理。选择注销原因后点击“预检”,根据提示办理注销。

  8.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修订)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超出经营范围”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9.如何认定和解除非正常户?

  您好,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纳税人状态可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公众服务】-【纳税人状态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验证码”,点击查询,即可查看纳税人状态。

  三、发票管理

  10.发票作废或红冲时发票额度如何变化?

  您好,发票作废或红冲,分为两种情形判断发票额度变化:

  一、纳税人仅使用数电发票

  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二、纳税人同时使用数电发票和纸质发票

  开具蓝字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在当月作废纸质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三、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不增加其可用发票额度。

  11.如何查询定额发票真伪?

  您好,取得定额发票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也可以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领用情况查询】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询验证。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

  若您收到外省企业开具的定额发票,请咨询当地12366热线(拨打时在12366前面加当地区号)咨询定额发票查验渠道。

  12.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发票?

  您好,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电子税务局APP开具发票,通过以下路径办理:

  一、电子税务局

  (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

  (二)【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开票业务办理】-【蓝字发票开具】;

  (三)【首页】-【热门服务】-【发票业务】-【开票业务办理】-【蓝字发票开具】;

  (四)【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开票业务办理】-【蓝字发票开具】;

  (五)在【首页】的搜索栏输入“蓝字发票开具”进行搜索,选择“蓝字发票开具”功能菜单进入。

  您可以选择【发票填开】模块内的【立即开票】进入开票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生成开票日期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发票。也可以通过【发票填开】模块内的【扫码开票】、【复制开票】、【批量开票】功能开具蓝字发票。

  二、电子税务局APP,

  (一)【首页】-【更多】-【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

  (二)【办&查】-【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

  四、增值税

  13.企业销售二手车如何申报增值税?

  您好,一、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不符合简易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14.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物业公司代收水费按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方法

  按照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15.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您好,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该建筑服务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预征率为3%。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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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29-2026070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29-2026070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07-06

  1.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怎么计算?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四)有关规定。

  ……

  3.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

  3.问: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按照不同的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四)有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当就同一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应税交易一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按照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问: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在结果展示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海关缴款书,点击右侧“申请核对”提交审核。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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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22-20260626]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22-20260626]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06-29

  1.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数电发票额度人工调整?

  答: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不足且未触发系统自动调整或系统自动调整后发票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当月发票总额度。

  2.问:如何申请调整数电发票额度?

  答:1.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后,进入【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

  2.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点击【新增申请】。

  3.填写申请表,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纳税人可以在【申请调整额度类型】选择“长期”或“短期”变动,将本次需要增加的发票额度填入【申请调整额度(元)】,并填写申请理由、上传相关附件,点击【申请】。

  3.问:申请调整数电发票额度需要上传资料吗?需要上传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是否需要提供资料,需根据纳税人申请的发票额度而定。为了提高发票赋额调整的一次性通过率,建议纳税人在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时,依照企业前期销售的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比如可以上传与申请调增金额相匹配的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情况表等材料。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以及申请的发票额度进行审核。请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准备相应证明材料,并在申请提交后,及时查看审核状态,以便接收补正通知或审核结果。

  4.问: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答:是。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但是发票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5.问:开具数电发票时显示的可用发票额度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答:可用发票额度显示的金额是不含税金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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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15-2026061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15-2026061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06-22

  1.问:境内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境内企业需为境外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0%。如双边税收协定有规定优惠税率的,可按税收协定的规定适用优惠税率。

  2.问: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源泉扣缴,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按含税收入还是不含税收入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3.问: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所得如何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办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答:若扣缴义务人从未开展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的,需先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模块办理,登记完成后再按以下流程办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

  扣缴义务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模块采集信息,生成企业信息码(如果之前已采集过该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则跳过本步骤)。

  二、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

  生成非居民企业信息码之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中点击新增合同采集信息。信息采集完成后,在“操作”栏可跳转后续业务办理,如点击“对外支付备案”,可对符合对外支付备案条件的合同进行对外支付备案;点击“更多-申报”,可跳转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等界面进行相应的申报。

  三、扣缴企业所得税

  如未在【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直接跳转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模块的,也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选择已采集的合同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温馨提示:

  扣缴义务人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对外支付综合办税(国际汇税通)】套餐一站式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4.问:非居民纳税人应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3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3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5.问:简易注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公告第52号)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且无风险事项,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四是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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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08-2026061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08-2026061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6-17

  1.问:企业在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时,系统提示“简称不合法,合法值为生产生活服务”,如何处理?

  答:电子税务局更新后商品编码有改动,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模块,重新维护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后再开具发票。

  2.问:收到短信提示“您存在线上平台销售收入,但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尚未启用。请您进行核实确认,及时启用税费种并如实申报纳税,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查看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启用情况,如已启用请及时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如未启用,可通过【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自行启用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税费种认定有效期起,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启用时,税费种认定有效期起无法选择到前期的,可直接通过远程办“税费种认定”业务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3.问:如何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查询和下载已申报的申报表?

  答:步骤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

  步骤二:设置申报表种类、税款所属期起止等“查询条件”进行查询,选择需下载的申报表,点击右侧的“导出”功能,界面上方会出现系统提示“您已发送导出申请,请10分钟后去【申报表单下载】功能下载报表”;

  步骤三:点击提示中的【申报表单下载】功能链接,系统会跳转至【申报表单下载】功能模块,待报表状态显示“生成成功”后,点击“下载”即可。

  温馨提示:点击表单右侧的“下载”功能可逐张下载PDF格式的申报表;若需合并下载申报表,可勾选所有表单后再点击左上方的“下载”功能,下载的文件格式为压缩包,解压后为合并的PDF格式的表单。

  4.问如何开具无欠税证明?

  答: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具无欠税证明:

  一、电子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无欠税证明】模块办理。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可前往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办理材料如下:

  (一)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二)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委托他人代为开具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1份;

  2.未办理实名办税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若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查验后退回)。

  5.问:个人如何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清单?

  答: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

  2.选择上方菜单栏中【特色应用】功能,地区选择“深圳市”;

  3.点击【纳税清单打印(深圳)】模块,该功能模块仅包含深圳本地申报纳税记录,含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信息;

  4.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后,可查看并下载此纳税清单文件,也可根据需要开具英文版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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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518-2026052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518-2026052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6-2

  1.问:自然人出租房屋需要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如何办理?

  答: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渠道如下:

  一、@深税

  关注“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栏【我要办】-【@深税】,登录“@深税”后,点击【发票】-【个人房屋租赁】模块办理。

  二、电子税务局APP

  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办&查】-【特色业务】-【个人房屋租赁】模块办理。

  三、办税服务大厅

  纳税人可前往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详细资料请通过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纳税服务-服务指引-发票办理-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模块查看。

  四、街道租赁办(仅限罗湖、福田、南山、前海、龙华所属街道办可办理)。

  (一)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向相应街道租赁办申请代开,可申请条件如下:

  1.不动产租期在2025年12月以前的;

  2.不动产租期在2026年1月以后,月租金(不含增值税)未达到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的;

  3.不动产租期在2026年1月以后,月租金(不含增值税)达到10万元以上需缴纳增值税且未逾期申报的。

  上述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均可办理。不符合条件3的可通过@深税、电子税务局APP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纳税人通过手机扫取租赁办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二维码即可开具发票。

  注意事项:初次办理房屋租赁,需出租人与承租人持双方身份证、房产证明、租赁合同一起到租赁办办理《房屋租赁凭证》,而后凭借《房屋租赁凭证》在该证注明的租赁期限内办理申报缴款事宜,并获取租赁办提供的电子缴款凭证。

  (三)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深税、电子税务局APP或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2.问:境内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征收率和计算公式如下:

  (一)出租住房

  1.征收率:3%(减按1.5%计税)

  2.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5%)×1.5%

  (二)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1.征收率:3%

  2.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3.问:企业发生了研发费用但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居民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未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要求。

  4.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如何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类)》(A100000)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明细行次选择优惠事项“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

  5.问: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用于研发,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能否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的一次性税前扣除金额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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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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