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15-2026061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15-20260618]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06-22

  1.问:境内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境内企业需为境外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0%。如双边税收协定有规定优惠税率的,可按税收协定的规定适用优惠税率。

  2.问: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源泉扣缴,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按含税收入还是不含税收入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3.问: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所得如何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办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答:若扣缴义务人从未开展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的,需先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模块办理,登记完成后再按以下流程办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

  扣缴义务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模块采集信息,生成企业信息码(如果之前已采集过该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则跳过本步骤)。

  二、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

  生成非居民企业信息码之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中点击新增合同采集信息。信息采集完成后,在“操作”栏可跳转后续业务办理,如点击“对外支付备案”,可对符合对外支付备案条件的合同进行对外支付备案;点击“更多-申报”,可跳转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等界面进行相应的申报。

  三、扣缴企业所得税

  如未在【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直接跳转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模块的,也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选择已采集的合同进行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温馨提示:

  扣缴义务人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对外支付综合办税(国际汇税通)】套餐一站式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4.问:非居民纳税人应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3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3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5.问:简易注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公告第52号)第四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且无风险事项,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四是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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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08-2026061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08-2026061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6-17

  1.问:企业在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时,系统提示“简称不合法,合法值为生产生活服务”,如何处理?

  答:电子税务局更新后商品编码有改动,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模块,重新维护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后再开具发票。

  2.问:收到短信提示“您存在线上平台销售收入,但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尚未启用。请您进行核实确认,及时启用税费种并如实申报纳税,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查看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启用情况,如已启用请及时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如未启用,可通过【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模块自行启用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选择税费种认定有效期起,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启用时,税费种认定有效期起无法选择到前期的,可直接通过远程办“税费种认定”业务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3.问:如何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查询和下载已申报的申报表?

  答:步骤一: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

  步骤二:设置申报表种类、税款所属期起止等“查询条件”进行查询,选择需下载的申报表,点击右侧的“导出”功能,界面上方会出现系统提示“您已发送导出申请,请10分钟后去【申报表单下载】功能下载报表”;

  步骤三:点击提示中的【申报表单下载】功能链接,系统会跳转至【申报表单下载】功能模块,待报表状态显示“生成成功”后,点击“下载”即可。

  温馨提示:点击表单右侧的“下载”功能可逐张下载PDF格式的申报表;若需合并下载申报表,可勾选所有表单后再点击左上方的“下载”功能,下载的文件格式为压缩包,解压后为合并的PDF格式的表单。

  4.问如何开具无欠税证明?

  答: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具无欠税证明:

  一、电子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无欠税证明】模块办理。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可前往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办理材料如下:

  (一)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二)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委托他人代为开具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1份;

  2.未办理实名办税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若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查验后退回)。

  5.问:个人如何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清单?

  答: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

  2.选择上方菜单栏中【特色应用】功能,地区选择“深圳市”;

  3.点击【纳税清单打印(深圳)】模块,该功能模块仅包含深圳本地申报纳税记录,含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信息;

  4.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后,可查看并下载此纳税清单文件,也可根据需要开具英文版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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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518-2026052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518-2026052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6-2

  1.问:自然人出租房屋需要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如何办理?

  答: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渠道如下:

  一、@深税

  关注“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栏【我要办】-【@深税】,登录“@深税”后,点击【发票】-【个人房屋租赁】模块办理。

  二、电子税务局APP

  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办&查】-【特色业务】-【个人房屋租赁】模块办理。

  三、办税服务大厅

  纳税人可前往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详细资料请通过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纳税服务-服务指引-发票办理-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模块查看。

  四、街道租赁办(仅限罗湖、福田、南山、前海、龙华所属街道办可办理)。

  (一)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向相应街道租赁办申请代开,可申请条件如下:

  1.不动产租期在2025年12月以前的;

  2.不动产租期在2026年1月以后,月租金(不含增值税)未达到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的;

  3.不动产租期在2026年1月以后,月租金(不含增值税)达到10万元以上需缴纳增值税且未逾期申报的。

  上述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均可办理。不符合条件3的可通过@深税、电子税务局APP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纳税人通过手机扫取租赁办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二维码即可开具发票。

  注意事项:初次办理房屋租赁,需出租人与承租人持双方身份证、房产证明、租赁合同一起到租赁办办理《房屋租赁凭证》,而后凭借《房屋租赁凭证》在该证注明的租赁期限内办理申报缴款事宜,并获取租赁办提供的电子缴款凭证。

  (三)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深税、电子税务局APP或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2.问:境内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征收率和计算公式如下:

  (一)出租住房

  1.征收率:3%(减按1.5%计税)

  2.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5%)×1.5%

  (二)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1.征收率:3%

  2.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3.问:企业发生了研发费用但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居民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未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要求。

  4.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如何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类)》(A100000)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明细行次选择优惠事项“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

  5.问: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用于研发,已经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金额能否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的一次性税前扣除金额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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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2026年1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属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与自来水厂(公司)签订代征合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自来水厂(公司)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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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应税交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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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实务问题答疑(2026年第1期)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实务问题答疑(2026年第1期)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05.11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常态化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实务问题答疑工作。近期,专业指导委员会收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来函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相关实务问题。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探讨研究,形成了专家解答意见。现整理发布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实务答疑仅代表专家观点,如有与执业准则及其指南、有关部门作出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其规定为准。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或有其他实务问题须咨询专业指导委员会,请与省注协监管与技术指导部联系(电话:020-83063583)。

  问题一: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情形下,已销售产品或副产品的对应成本是否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应如何把握该种情形?

  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了规定,如“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未涉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情形下,其对应的成本需从研发费用中转出”的内容。因此,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符合研发活动前提下,研发费用归集通常以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为准。

  问题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科技人员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时,应如何把握“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科技人员是指“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该条款目前未有进一步的解释性文件或说明。实务工作中,对“累计实际工作时间”界定,建议注册会计师结合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政策要求,仅对从事上述活动的日历天数为工作时间予以统计。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此处明确是“当年”的概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因此,科技人员当年人数,应严格按照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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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11
来源: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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