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3]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外运集团)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渡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对企业重组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外运集团资产评估增值83,984.23万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外运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外运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中国外运集团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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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3]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等5市城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市商业银行等5家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奖金比例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南京、苏州、无锡、南通、扬州5市城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经济效益较好,不良资产比例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强,资金运作基本上呈良性循环,且又属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南京、苏州、无锡、南通、扬州5市城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在税前利润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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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3]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中信集团合并纳税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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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征便函[20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推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换发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根据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三年更换一次,目前已经到了更换时间。最近,一些地区来电询问全国何时组织统一更换税务登记证件。考虑到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有关的信息反馈和配合协调制度尚未出台,总局决定推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更换的时间,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在此之前,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并请通知各基层征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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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3]4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申报,汇总缴纳的报告》(信保财字[2003]45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实行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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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署税发[2003]3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我国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并由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接收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免税范围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地海关凭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返还证明表》(见附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请予执行。
附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返还证明表》(略)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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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3]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顺利讲行重组改制,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从2002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递延收入”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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