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联合编制了《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具体项目工程造价扣除金额的核定。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具体项目工程造价扣除金额进行核定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本公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2、韶关市2008-2015年房地产开发行业建筑造价标准值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9年12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不断壮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日显重要,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造价成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征纳双方关注的焦点。为了进一步规范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效,亟需出台适用于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三、《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交换意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回复意见、提交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予以复核,必要时引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项目清算审核组集体审议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并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能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二)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无正当理由的;


  (三)挡土墙、桩基础、户内装修、玻璃幕墙、干挂石材、园林绿化等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


  (五)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四、《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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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指引

 一、办理事项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受理,并向省税务局逐级传递纳税人申请资料,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进行认定。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包括2018年底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受理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至30日。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具体样式见附件2)


  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影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需交验原件)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在期满后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八、联系电话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20-87573846


  省财政厅税政处:020-83170061、83170305


  附件:


  1.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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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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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image.png

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在充分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本公告第一条对我市行政管理区域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湘桥、枫溪、开发区住宅按3.5%预征率、其他房产按4.5%预征率;潮安区住宅按3.5%预征率、其他房产按3.5%预征率;饶平县住宅按3%预征率、其他房产按3%预征率”。在公告第二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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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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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深证上[2020]3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9]8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现就银行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进入深交所参与以下品种的交易:


  (一)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


  (二)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与交易;


  (三)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交易。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深交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债券交易较为活跃;


  (二)具有丰富的债券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交易团队;


  (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债券交易的开展;


  (四)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五)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则关于其他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深交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参与人的条件。


  三、银行在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书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符合交易参与人条件的银行可以采取租用交易单元或其他合规方式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200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满足中国结算的风险评价要求;


  (四)具有丰富的债券交易结算管理经验和专业的结算团队;


  (五)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结算业务的开展;


  (六)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七)符合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中国结算可以调整结算参与人的条件。


  已经取得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


  取得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规则关于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五、银行在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时,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结算资金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等),用于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


  六、银行可以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开户申请,或者至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开户申请。已经开立证券账户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可以继续沿用已开立的证券账户开展债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


  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按《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提交开户申请材料,并合规使用开立的证券账户。


  七、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自行办理债券交易结算;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但未成为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委托经中国结算认可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不具有债券交易参与人资格和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债券交易,并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模式进行结算。


  八、银行自营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标准参照《关于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0]209号)执行,结算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九、银行参与深交所债券交易、结算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交易、结算,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有关风险,维护债券市场秩序。


  深交所、中国结算按照相关规则对债券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进行动态管理,对银行参与深交所债券交易、结算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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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深证上[202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业务暂停办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17时至1月23日6时开展上线切换工作。期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相关涉税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线内容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业务办理功能,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服务功能。


  二、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以及涉及自然人的代开发票、房产交易申报、车购税申报、三方协议等业务;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个人办税下所有业务;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APP将暂停涉及个人办税的所有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APP等网上办税渠道相关业务恢复正常办理。2月1日办税服务厅相关业务对外恢复正常办理。


  三、登录网址变更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四、其他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敬请纳税人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积极了解系统资讯。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三)错峰办理涉税事项。业务恢复办理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量在短时间内较为集中,可能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


  (四)系统升级暂停办理业务期间,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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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业务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将于2020年2月1日完成上线工作,届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上线内容


  2020年2月1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业务为重点,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功能。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开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2020年2月1日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对外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三、登录网址变更特别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办税服务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大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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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三项制度”试点推行阶段发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2017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对其进行了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试点推行阶段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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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优化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涉税不动产登记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优化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企业服务专窗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即转让双方均为企业或受让方为企业),由企业服务专窗登记人员收取全部申请材料,税务部门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结征税。其中对企业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明确如下:


  (一)对提供评估价格的,可先行按评估价格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即时办理。


  (二)对提供原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理。


  (三)对既没有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如纳税人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法院文书记载的购房金额、房管部门查询的历史凭证等,税务机关可据此核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现行税收规定即时办理。


  二、对转让方为企业、受让方为个人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涉税事项,一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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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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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规划资源字[2020]3号 关于落实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个环节”办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区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严格落实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全流程“一个环节”办结,实现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核缴登记费和税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全流程“在一个窗口、交一套材料、与一人互动、当场办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企业服务专窗(区),用醒目颜色和标识宣传引导,方便企业清晰辨识和办理业务。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窗数量,最大程度满足企业办事需求。


  二、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全部纳入企业专窗服务范围,享受全流程绿色通道服务。原则上办理该类业务的企业,均应享受专窗服务。登记人员、税务人员要明确指引企业前往专窗办理该类业务,且无需提前预约取号或现场取号即可办理。


  三、专窗受理人员收取不动产交易、登记、税务等全部申请材料(已共享利用材料免于收取,共性材料免于重复收取。我市已取消企业间存量非住宅交易网签,企业可提交自行签订的买卖合同),指引缴交相关税费等,审查不动产权属来源、交易合法性、交易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形,确保案件1小时内审结,并在同一窗口发放证书。


  四、企业专窗实现企业各项涉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即时办结征税,免于额外增加办理环节,避免申请人跑动窗口。


  五、企业专窗同时提供不动产登记、税务相关业务咨询、容缺受理等服务。


  专此通知。


  附件: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全流程环节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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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0
文号:穗规划资源字[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系电话:020-32269055;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3号(邮政编码:511457),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0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南沙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广州市南沙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自然人在南沙区取得经营所得,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为0.8%。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0年 1 月 20 日


《广州市南沙区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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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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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为探索有效降低税收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的发票管理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同时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对象为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


  二、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的范围: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


  三、对已核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停止审批其相应纸质普通发票升位及增量申请;对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停止审批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的票种核定,仅核定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四、2020年1月1日起,对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停止办理纸质普通发票的领购手续,其在2020年1月1日前领购的纸质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20年3月31日。


  五、纳税人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


  六、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七、南沙区税务局设立服务热线,负责全面推行电子发票问题咨询和投诉工作,联系电话:12366、39012366。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的解读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讲话精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电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税务局”)在前期已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试点推行“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的基础上,决定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同时取消纸质普通发票。


  二、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的范围


  南沙区税务局本次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的对象是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同时须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取消纸质普通发票的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企业冠名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将暂时继续保留纸质票。


  三、纳税人开具电子普通发票的途径


  纳税人可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具体操作详见指引。


  四、全面推行电子普通发票什么时候开始?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已核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停止审批其纸质普通发票升位及增量申请;对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停止审批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通用机打发票的票种核定,仅核定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2020年1月1日起,对南沙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停止办理纸质普通发票的领购手续,其在2020年1月1日前领购的纸质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20年3月31日。


  五、原有普通纸质发票票种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申请电子普通发票吗?


  不需要。税务机关将在2020年1月1日前,自动为此类纳税人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六、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及特点?


  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目前纸质发票是相同的。相对于传统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在纳税人端具有开票流程简单、保存方便、流转便捷等优势和特点。


  七、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电子印章应如何申请办理?


  纳税人需拨打对应的税控服务单位热线电话进行申请,服务单位将加快为纳税人办理电子印章相关事项。


  八、受票方坚持需要纸质票怎么办?


  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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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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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相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录入)、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现将相关操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关缴款书抵扣流程的调整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纳税人不再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对于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海关缴款书(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纳税人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前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便于纳税人“一站式”办理相关事宜,自2020年1月21日起,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后已开通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录入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功能录入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


  (三)纳税人如发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有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申请调整用途。


  二、关于纳税人升级前已上传的海关缴款书处理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1月及以后属期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将前期纳税人已经上传且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对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不需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三、关于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录入对应海关缴款书信息,申请稽核比对。如果稽核比对相符,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如果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取消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原有180日的数据修改核对时间限制。税务总局公告〔2019〕33号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四、关于申报客户端的相关操作


  (一)鉴于我市一般纳税人习惯使用深圳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办理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我局提醒纳税人,请使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海关缴款书的查询(录入)、勾选,用于办理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


  (二)2020年2月1日起,申报客户端将不需要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纳税人应根据综合服务平台用途确认的海关缴款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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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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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优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业务办理流程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3号)中关于优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申请出口退税办理流程的规定,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纳税人掌握相关操作要点,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的办理流程较之前有什么调整和优化?


  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有的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有的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的抵扣和退税主体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不再需要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均有可能成为抵扣或退税主体。因此,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继续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便于纳税人“一站式”办理相关事宜,我局已在综合服务平台开通海关缴款书信息录入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这一功能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


  此外,纳税人如发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有误,可以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样,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调整用途。


  二、纳税人取得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后,如果在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类原因:一是纳税人在填写海关缴款书时未能准确填写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名称;二是海关缴款书信息尚未由海关部门及时准确传输至税务部门;三是纳税人可能取得了伪造或变造的海关缴款书。


  针对上述情况,纳税人首先应当录入对应海关缴款书信息,申请稽核比对。如果稽核比对相符,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如果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三、纳税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并于当月上传申请稽核比对,2019年6月1日,该张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后,是否可以继续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抵扣权益,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取消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原有180日的数据修改核对时间限制。33号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四、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前已经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的,2月1日之后是否需要继续凭借《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在申报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仍需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增值税。因此,2020年1月31日前,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原有方式继续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1月及以后属期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将前期纳税人已经上传并且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对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不需要继续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五、2020年1月各省(区、市)税务局完成综合服务平台升级之后,纳税人可以从哪些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答:2020年1月21日,我局完成了综合服务平台升级,纳税人已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六、办理2020年1月及以后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纳税人是否还必须在申报期前上传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


  答:自2020年1月增值税所属期起,纳税人办理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可以在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办理用途确认(适用于单抬头缴款书),或在申报期前或申报期内录入缴款书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相符后用途确认(适用于双抬头缴款书),纳税人必须在办理申报前完成上述工作。例如,A纳税人准备在2月10日办理申报2020年1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其取得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只需2月10日前,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相应的海关缴款书,即可办理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其取得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需要于2月10日前,在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缴款书信息,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勾选相应的海关缴款书,办理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纳税人需注意,上述勾选和信息录入应当在申报前完成,如果申报后再勾选或录入信息则只能在下期申报时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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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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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粤注协[2020]10号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风险提示函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年来,科技、审计等部门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核查过程中,发现并通报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中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真实性存疑、数据偏差过大等问题。鉴此,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控制业务风险,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示如下。


  风险提示1: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既为企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注册会计师既为企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既为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与会计服务,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降低甚至失去应有的职业谨慎。会计服务将使注册会计师成为客户管理顾问的角色,使注册会计师实质上和形式上失去了独立性。


  因此,为了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规定,保持独立性,事务所不得既为企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风险提示2: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特点,报告的使用方并不接受保留意见的报告以及部分判断受限的说明,事务所承接业务及出具报告时应尤为谨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第九条规定:“风险评估程序应当包括:(一)询问管理层以及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二)分析程序;(三)观察和检查”。


  业务承接时,当注册会计师已获知不能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等,则应评估审计程序是否实质受限,通过与被审单位沟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应高度关注审计风险:


  (1)企业拥有的技术不在高新领域三级明细目录中;


  (2)通过询问研发负责人发现近三年研发活动未留下计划、执行和结果的记录;


  (3)通过询问财务人员发现近两年及近三年税务申报系统中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均为0;


  (4)通过询问财务人员近两年及近三年财务账及报表研发费用均为0;


  (5)被审计单位研发人员无研发相关的专业学历,或研发人员平均工资偏离合理水平等异常情况;


  (6)缺乏必要的研发场地及研发设备、净资产及流动资金明显不足等。


  在审计过程中及完成阶段,当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发现会计报告信息不实;或审计调整后不能达到高新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或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或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风险以确保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3: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存在重大差异时可能导致的审计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第三章“计划审计工作”中,对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还应当考虑专项审计的特殊要求,包括:“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涉及较多的科学技术因素,并且申报企业管理层存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降低税务的动机,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申报企业管理层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发生、截止、分类的认定予以充分关注”。


  在计划和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导致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时所确定的会计政策与编制财务报表时所确定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企业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会计科目范围包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且与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加计扣除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明细表”等所列账载金额差异较大,企业对研发费用的报表认定标准不统一,注册会计师如在未能恰当界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是否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框架下编制的情况下,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存在极大审计风险。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理层和治理层提供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风险提示4:注册会计师应获取并认真检查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资料,并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第六章“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中对执行实质性程序提出以下要求:“检查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列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包括:


  (1)获取申报企业按单一项目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并取得各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如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决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批复等;


  (2)取得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阶段性报告或工作总结、验收报告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等;


  (3)关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属于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为确定被审单位研究开发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上述要求获取并检查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资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未获取并检查研发项目立项资料,容易出现将未列入项目立项计划的项目的人员人工费用,即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费用,列入研发费用的情况,造成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予以特别关注。


  风险提示5: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研发费用发生额与研发项目内容之间的相关性、合理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第六章“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中对执行实质性程序提出以下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下列实质性分析程序:


  (1)将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科目)进行结构性分析,判断其合理性,作出相应记录;


  (2)将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金额与预算金额进行比较,并记录差异的原因”。


  基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列报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列报为研究开发费用的错报风险。关注研发费用发生额与研发项目内容之间的相关性、合理性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判断是否将与研发项目、研发工作无关的费用列为研发费用,及研发费用金额明显偏大,超出研发工作需要情况下是否存在舞弊风险。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关注研发费用发生额与研发项目内容之间的相关性、合理性并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风险提示6: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期间认真审核企业获取高新收入相关知识产权证书等资料,关注企业获取相关证书与确认产品高新收入的关联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规定:“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第七章“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中对产品收入实质性程序提出以下要求:“取得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检查产品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产品实现的收入,必要时,应当利用专家的工作”。


  企业主要产品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注册会计师确认高新收入所应当获取的必要审计证据,实务中发现存在企业获取的相关知识产权证书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期,或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是在申报日期稍前一批或者同一天取得的问题。企业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证书时间晚于审计报告日期表明注册会计师未能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在申报日期稍前一批或者同一天取得,不符合持续投入并逐步转化规律。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审核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金额的同时,应充分关注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及其相关佐证材料,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风险提示7: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政策要求可能对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审计意见的影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主要产品(服务)的定义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注册会计师对某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项审计时,应关注企业是否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如果经审计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不具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则企业可能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上述条件,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识别的风险中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在确定风险的性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如申报企业管理层可能存在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机,导致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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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3
文号:粤注协[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税发[202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落实税务支持政策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担当作为主动落实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担当作为,逐项逐条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税务支持政策措施。


  二、着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各市级税务机关应对接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宣导政策,并研究实施对其充分释放产能的“特事特办”支持措施,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三、着力支持医疗救治。最大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对医疗机构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全面检视,确保落实到位。


  四、着力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最大力度支持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五、着力支持科研攻关。大力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六、着力支持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七、着力支持公益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八、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九、着力支持受影响行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加收滞纳金。


  十、着力实施精准服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对企业反映的实际涉税费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税务支持。要注重做好工作统筹、分类指导;注重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实际,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和政策宣传辅导,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多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热线、微信、视频等渠道方式开展,重在精准到位、务实有效为纳税人纾困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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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1
文号:粤税发[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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