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帮助纳税人防范纳税风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要求,我局将于近期上线“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风险提示服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系统适用对象为网上申报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上线时间


  自2017年4月27日起,纳税人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风险提示服务系统”。


  三、服务内容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目的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


  四、运行流程


  (一)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二)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三)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五、有关说明


  1.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2.本系统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纳税人可以选择本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纳税人使用本系统进行风险扫描,需要在正式申报纳税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提交税务机关,并完成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纳税人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咨询天津国税022-12366服务热线以及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22-95105-12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5-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保障金。


  三、《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十六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残联

  2017年4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4-28
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承办银行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中国电源学会等5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中国电源学会等3家单位的有效期自2016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焊接行业协会等2家单位的有效期自2017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日

附件 

 

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二批)

 

一、2016年度开始生效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中国电源学会

 

2.天津市土地估价协会

 

3.天津市友爱罕见病关爱服务中心

 

二、2017年度开始生效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

 

2.天津市焊接行业协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2017-5-2
文号:津财税政[2017]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44号)规定,一并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粮食复制品范围问题粮食复制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范围执行。市局津国税一[1994]8号文件中规定的大饼、馒头、花卷、过桥米线,暂按粮食复制品征收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蔬菜范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均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市局津国税一[1994]8号文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酱菜(也称咸菜),凡属散装的,可暂按农业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各种袋装酱菜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草、柳、苇编制品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以农林初级产品的茎、杆、条 、叶等为原料经手工或简单加工生产的筐、篓、扫帚、簸箕、草袋子、草绳、草帘、草帽辫、苇席、苇箔等等,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但对用上述原料生产的工艺品、家具及竹藤夏凉制品等均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1995-09-28
文号:津国税一[1995]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二至四条失效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实物返还,不得比照货币资金的方式计算应冲减的当期进项税金。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实物,必须登记入帐,加强管理。如将返还的实物再销售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以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的平销行为应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利用此种形式进行的偷税行为。


二、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不再计算分离增值税税款,应直接乘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购买货物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三、各单位应在调查了解,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将应征的税款按时、足额地征收入库。


四、请各单位于1997年12月31日前,将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有关情况,包括返还资金的形式、金额、实物返还的货物名称及其在平销行为中所占比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入库税金及在征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书面上报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1997-12-05
文号:津国税一[1997]5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与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不一致的一些规定应予纠正。对此,市局经过反复研究,逐条 分析了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为统一税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市局决定,下列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即行废止。


  一、原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一[1994]15号)中“对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工业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年5月27日《关于原有福利企业安置的弱智人员可暂列入“四残”人员计算比例的通知》的电话记录。


  三、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年4月20日电话记录“对天津市自来水公司暂按一般纳税人规定执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其外购的原水,比照物资回收企业暂按买价的10%做为进项税额扣除,其他进项税额按17%进行抵扣。”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税一[1994]8号)第三条 第一款“对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批准文号的兽药,可暂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政策执法检查中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33号)第八条 第一款“实行新税制以前,对厂矿举办的原有福利生产企业,已经按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对待的,可暂不变动。”


  六、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34号)第一条 “自1994年9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小麦由'即征即退'改为直接免征,进口小麦不能取得进项扣税凭证。为解决进口小麦进项税抵扣问题,可按海关免税计税依据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1998-01-05
文号:津国税一[199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二、三稽查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7年10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0-10
文号:津财税政[2017]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家居商会等5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7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附件: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


  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


  1.天津市家居商会


  2.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3.天津市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


  4.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5.天津仁爱社会爱心帮扶服务中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 2017-10-20
文号:津财税政[2017]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 ,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56号                 2008-11-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已经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群众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财政、企业和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调价措施与补贴措施同步出台,尽可能地减轻居民因调价而形成的实际负担。

 

二、采暖期的居民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由现行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25元,上调5元。

 

三、将现行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上调100元。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仍维持原办法,即减半收取集中供热费;对重点优抚和特困救助对象,因供热价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在今年确定联动机制补助标准时一并考虑。

 

五、在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解释力度,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六、请各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8-11-13
文号:津财行政[2008]第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便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号令)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不定期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地税分局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录——


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


你好,我们公司在和平区, 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员工提供了改了业务受理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吗。 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是以什么方式。 还有和平区地税的电话 23045819 23045839 23045838 都打不通,是电话换过了吗。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好: 根据《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的规定: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实际政策执行中不限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地税分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在金税三期个税软件中的报表填写中的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表里的“免税项目—其他”中填列。 您可以咨询和平地税办公室和平地税是否存在其他电话,和平地税办公室电话为23045810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如有不明事项请拨打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1999-10-18
文号:津地税二[1999]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第七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和《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6]9号)文件精神,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对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片区报送的第七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符合试点条件,同意确认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6]160号)、《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67号)的有关要求,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手段,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各项信息并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业务,依法缴纳各种税款,鼓励试点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严禁试点企业及关联企业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在会计年度内未实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异常名录,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要及时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报送各项信息。


附件: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21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1.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安振(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3.天津宏锦租赁有限公司


4.金联合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6.易通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7.吴都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8.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9.中安亚太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10.庭州顺鑫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1.京朋(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12.隆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13.新特(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4.中核建军民融合租赁有限公司


15.鲲鹏(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16.瑞泽众合(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17.新鞍融创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18.中投创信(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19.万方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新望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1.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1-15
文号:津商务流通[2017]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