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凌雄大爱公益基金会


  2上海焕皋公益基金会


  3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4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5上海宝龙文化发展基金会


  6上海青创大学生创业服务基金会


  7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


  8上海新东苑公益基金会


  9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10上海心安公益基金会


  11上海梦想成真公益基金会


  12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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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有关事项的函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回应纳税人的呼声,方便纳税人获取、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本市于2015年3月1日已启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以下简称《数字纳税清单》)。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数字纳税清单》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的数字化应用,已试用一年有余。因其具备网上(含移动端)即办即取、线下全市通办、记载内容全面、信息方便验证等特点,受到广大市民和应用单位的欢迎,现将全面启用,覆盖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二、目前《数字纳税清单》涵盖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件类型、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打印所属期、申请打印范围、纳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实缴税额、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缴税日期,并可根据《数字纳税清单》应用部门的需要,向纳税人提供定制功能。


三、《数字纳税清单》为一联式清单(具体样式附后),格式为PDF电子文档。《数字纳税清单》PDF电子文档以及其印制在A4纸张上形成的纸质清单,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具有同等证明效力(本市范围),可相互替代。


四、各成员单位接收到市民递交的纸质或电子《数字纳税清单》后,可登录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输入左下角验证码查询真伪或通过扫描左下角二维码查询真伪。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样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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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0
文号:沪地税函[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企业员工符合条件的股权(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下统称股权激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在转让改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


1、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2、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在职职工人数的30%。在职职工总数按照近6个月在本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平均人数计算。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其中,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包括境内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权。


4.股权(票)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5.股权(票)期权行权时间不得超过10年,且行权价不得低于该部分股权(票)对应的授予日每股净资产份额。


6.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见附件)。企业所属行业按照上一个纳税年度主管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得将激励对象在股权(票)期权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额、限制性股票买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以及股权奖励的市场价值列入“工资薪金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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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 上海凌雄大爱公益基金会 


  2 上海焕皋公益基金会 


  3 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4 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5 上海宝龙文化发展基金会 


  6 上海青创大学生创业服务基金会 


  7 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 


  8 上海新东苑公益基金会 


  9 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10 上海心安公益基金会 


  11 上海梦想成真公益基金会 


  12 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 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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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1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请按照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含网上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报送备案资料时,应当就资料完整性进行核对,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受理后,应当告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或《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的要求,对政策性搬迁进行单独核算;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按照附注披露要求在报表重要项目项下披露“专项应付款”搬迁项目信息(披露格式详见附件6)。 

 

  二、资料受理后,各单位应当组织专项管理团队采用税管员辅导、专职核查部门核查、纳税评估和稽查等各种方式,对当年搬迁开始和搬迁完成项目,按照政策性搬迁核查指引的要求,就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进行税务管理、核算和保存备查资料等情况进行核查。属于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起作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属于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搬迁情况等不符,不能证明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递延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三、各征管分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搬迁完成核查台帐》(详见附件8)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四、2016年1月1日起受理的搬迁项目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办理,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8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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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9
文号:沪国税函[2016]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安排,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于2016年7月在本市税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市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和金税三期系统等有关标准,完成了本市网上办税服务厅升级任务,拓展了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和网上税企沟通等服务,旨在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便捷的办税服务,使纳税人真正足不出户即可轻松办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围绕纳税人最不满意、反映最多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将纳税人办理集中的涉税事项纳入网上办理,提升用户体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网上办税方面,在升级网上办税服务厅、对接金税三期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将增值税发票核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等41项常用事项纳入网上办理(具体事项详见附件,今后事项变动不再发文);二是个人网上办税方面,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等功能升级的基础上,增加了网上办税实时扣款、网上银行查询缴款和商业银行柜台查询缴款等三种自然人缴纳税款方式。


二、工作原则


(一)无偿提供服务


各分局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服务。


(二)严格保密信息


对纳税人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过程中报送的涉税信息,各分局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保密。


(三)主动宣传引导


各分局应主动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工作要求


(一)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各分局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确定是否受理;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市局规定以外的附报资料。


(二)各分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切实做到无纸化、全流程网上办理;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三)各分局办结后,应严格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制作电子结果文书,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动将已制作的电子结果文书推送至纳税人端,供纳税人查看和打印电子结果文书。


(四)各分局应及时回复纳税人通过网上提问、12366热线、网上办税服务厅在线咨询等渠道提出的办税问题。市局将及时关注、不断收集纳税人需求,继续优化、拓展涉税事项网上办理项目,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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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7
文号:沪国税发[2016]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企业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企业以技术入股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受理纳税人递延纳税备案。 

 

  二、 受理资料: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附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3.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4.技术成果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与被投资方是否为关联方关系的股权关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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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1-24
文号:沪国税函[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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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2
文号:沪财发[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


  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


  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清算时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6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政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文件,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充分认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与落实,从制度保障、信息归集和便利高效的纳税申报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3.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六、意见反馈


  各税务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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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4
文号:沪地税函[20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以下简称12万申报)工作,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6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三)申报地点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没有户籍的,向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通过微信、下载手机APP申报,也可采取邮寄、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二、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7年1月17日前,下发本市2016年度12万申报应申报纳税人名单;


  (二)2017年1月26日前,组织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内外宣传与培训工作;


  (三)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本市12万申报资料;


  (四)2017年4月17日前,各分局将12万申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五)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7月31日,组织对重点政策、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开展12万申报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是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的重要基础,是检验我局个人所得税年度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尺,对引导自然人逐步形成并强化自行纳税申报习惯起到积极作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配合协作,提升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做好12万申报工作。市局所得税处牵头负责12万申报的组织工作;市局金税三期项目组负责12万申报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市局征管科技处与电税中心负责12万申报所需要的数据和技术支持;市局纳税服务处和七分局负责纳税人有关12万申报相关问题的解答与服务;市局办公室负责12万申报的网上宣传、报导工作;各分局负责12万申报的具体落实。各单位根据市局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后续风险分析、应对工作。


  (三)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


  各单位要强化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使用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手机APP和微信申报、缴税工具。要用良好的纳税便利性和体验感吸引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和网上缴税。要利用好12万申报的契机,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各分局实体办税服务厅对12万申报业务实行全市通办。对于已经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纳税人,各分局要热情接待、快速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强求纳税人网上办理。


  (四)注重分析反馈,提高工作质效


  金税三期全面推广后,要加强数据分析比对,提高对数据的增值利用,各分局要通过12万申报工作,应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评估,着力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与服务水平,构建完善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1. 做好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效应的分析评估;


  2. 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的分析评估;


  3. 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水平的分析评估;


  4. 做好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水平的分析评估。


  四、材料报送


  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报送201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材料(详见附件),认真提炼总结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多维度开展数据专题分析。


  五、意见反馈


  各分局在12万申报各环节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各对口处室沟通、汇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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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2-04
文号:沪地税函[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七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分局征管科(处)牵头负责,配合市局积极拓展纳税人自身信息查询渠道,扩大自行查询范围。同时,会同其他部门做好本《办法》所称的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工作的统计和总结工作。 

 

  三、纳税人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的,或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原则上当场办结并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当场无法办结需主管税务所核实的,或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核实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四、税收信息对外提供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信息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14号)的规定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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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6
文号:沪国税函[2016]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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