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税协发[2013]9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特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审核情况的公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2011年8月4日修改)和《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在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中符合特级注册税务师要求的申请人名单(附件一)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2013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凡对上述申请人申报特级注册税务师持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同中税协(注册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12404 010–68413988 转 8203
电子邮箱:zcb@cctaa.cn
通过认定的特级注册税务师名单以中税协公告为准。
保留特级注册税务师英语考试成绩名单(附件二),其特级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保留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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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税协发[2013]95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审核情况的公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2011年8月4日修改)和《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在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中符合二级注册税务师要求的申请人名单(附件一)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即2013年11月25日至12月3日,凡对上述申请人申报二级注册税务师持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同中税协(注册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1 2404 010–6841 3988 转 8206
电子邮箱:zcb@cctaa.cn
通过审核的二级注册税务师名单以中税协公告为准。
保留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名单(附件二),其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保留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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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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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的通告
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经过个人申报、组织推荐(自荐)、笔试、加分、面试、业绩评价等程序,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税务系统外共有19名人员进入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考察范围。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入围人员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鉴定。考察鉴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务于11月15日下午15:00点前先以传真方式报送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中心)。原件请同时特快专递。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张群 010-63545015,63543642(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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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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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13]7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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