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市监注[2018]219号 关于支持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建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海南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国际国内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谋划作出的重大决策,彰显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决心。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作用,支持海南深化改革开放,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以自主申报为主的登记制度改革

  (一)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研究梳理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提出分类管理改革举措,突出“照后减证”,2019年在海南自贸试验区实现全覆盖,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二)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业务“一次不用跑”。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注册官工作方式,全岛统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逐步减少登记注册窗口,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业务“全岛通办”“一次不用跑”。

  (三)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通过经济特区商事立法形式大幅推进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改革。支持海南全省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全面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住所自主申报制度,建立住所自主申报负面清单。实行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制度,除涉及法定前置审批的特殊事项外,申请人可根据标准化、智能化系统提示,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内容。支持大幅度减少登记材料。

  (四)支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实行商事主体登记材料电子归档,不再使用纸质材料归档,商事主体登记材料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国(地区)企业直接登记试点改革。在海南特定区域,支持通过经济特区商事立法形式,探索对直接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豁免制度。

  (六)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和简易注销登记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二、推行以强化基础建设和制度创新为主的质量保障机制

  (七)继续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研究构建绿色标准体系。

  (八)继续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集聚区)。

  (九)继续支持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与海南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建设三亚基地,早日动工建成并投入使用。

  (十)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制度,鼓励推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承诺制审批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报备制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换证承诺审批制度。

  (十一)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大力推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等市场化、社会化机制探索,破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难题,形成合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推动以信用约束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

  (十二)支持将其他省市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企业信息,共享到海南出入岛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对其实施信用约束。

  (十三)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加强企业信用风险指数分析,提升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精准靶向监管。

  (十四)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符合自贸区建设的信用评估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十五)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在市场监管领域积极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率先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优化检查流程,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四、推动建立公平有序和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十六)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配合做好反垄断审查,探索建立维护海南自贸试验区公平竞争秩序的体制机制。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全面实施反垄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加快清理现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七)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十八)支持海南通过特区立法方式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的惩处力度,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五、支持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

  (十九)同意“海南商标受理窗口”和“三亚商标受理窗口”开展网上申请工作。开放商标数据,支持实时查询商标审查业务信息。

  (二十)支持海南省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审核批准改革试点工作。加大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保护力度,推进海南农产品商标品牌建设。

  (二十一)支持海南自贸试验区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金融化创新驱动发展。在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

  六、支持强化法制和信息化保障

  (二十二)支持和指导海南自贸试验区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开展商事登记、公平竞争、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立法,完善海南自贸试验区、自贸港法律制度体系。

  (二十三)支持在市场监管统一信息化体系框架下,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信息化系统,实现“一个平台办理登记”“一照走天下”。

  (二十四)支持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业务平台,为平台建设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率先按照总局标准规范开展各类监管业务系统优化整合试点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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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文号:国市监注[2018]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8]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1月13日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依据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业协会章程,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自律管理、自我服务,并使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引导党员,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设立及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行业协会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政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 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下列自律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协会的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推行会员信用承诺,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三)加强会员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实行信息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的监督;

(四)督促指导会员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六)采取其他有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措施。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执业规范和标准。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由本协会会员约定采用。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进行处理,并在有关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做好会员服务,在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向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就行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制定具体的处置规则和程序,并可以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一)会员之间的争议事项;

(二)会员与同业非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会员与委托客户之间的争议事项;

(四)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事项。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的会费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

会费的收取、使用应当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当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协会的会计核算办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行业协会负责人、理事、会员等的基本情况;

(二)行业协会章程、会费管理办法;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完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或准予注销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办理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取得审计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对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的公开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措施、行业规范和标准时,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主动听取行业协会关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活动的监管,定期对行业协会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开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务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人才建设工作,积极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水平。

第二十九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管时,应当主动核实并运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信用档案、激励惩戒等信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违反行业协会章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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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3
文号:财会[2018]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综[2018]62号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决定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电子票据试点地区应在充分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所在地区的全部单位和全部财政票据种类(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下同)。财政电子票据试点单位应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至全部财政票据种类。

  二、财政电子票据非试点地区和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积极借鉴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规划,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三、按照《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财综[2017]32号)要求,各地区原则上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暂时不使用财政部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开发本地区系统。各地区要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的对接,做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四、为保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必须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抓紧集中本地区相关财政票据数据信息,按规定实现相关数据共享。

  五、财政电子票据入账试点单位应按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工作,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的接收及归档,为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入账积累经验。

  六、各地区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财政电子票据实施规划,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要同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为财政电子票据的推广运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财政部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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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6
文号:财综[2018]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18]32号 关于公开选聘第一届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商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相关副主席成员单位同意,我部决定整合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和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信标委),撤销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将其咨询职能归并到会计信标委,将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咨询专家调整为会计信标委咨询专家,并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和实施贡献力量;

  2.身体健康,能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会计信标委及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3.尽职尽责,接受会计信标委的监督管理,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信息化工作和管理经验,具有会计类、工程类或经济类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负责人,主持设计或实施过本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项目;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类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类似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会计信息化方面的咨询或审计业务的合伙人,并具有长期从事会计信息化方面的审计或咨询业务的工作经验;

  3.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并在会计信息化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4.有关政府及监管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并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会计信息化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

  5.长期参与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列席会计信标委全体会议并参加有关咨询专家工作会议,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会计信息化国际、国内研讨会,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我国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标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向会计信标委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会计信息化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主要义务。

  1.按时保质地完成会计信标委及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2.任期内至少完成一项会计信息化有关课题,并按时向会计信标委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3.对会计信标委及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会计信息化标准研究、制定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4.不得以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会计信息化相关的业务;

  5.按照会计信标委及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并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请如实填写《第一届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见附件),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与会计信息化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等,于2018年12月9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同时提交咨询专家申报表电子文档(邮件主题为:第一届会计信标委咨询专家申报表-单位简称-姓名)。

  应聘者可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下载申报表电子版。

  (二)所在单位审核。请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申报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财政部审定。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聘期两年,可续聘。

  联系人:韩建书

  联系电话:(010)68552089(兼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件:hanjianshu 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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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8
文号:财办会[2018]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8]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举办2019年武汉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以下简称武汉军运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三)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六)对执委会为举办武汉军运会进口的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汉军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执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七)对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武汉军运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武汉军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对武汉军运会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参赛运动员因武汉军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武汉军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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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5
文号:财税[2018]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8]131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运用税收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脱贫攻坚税收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运用好税收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推动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党的十九大提出将精准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肩负重要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定“两个维护”、强化“四个意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把充分运用好税收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财政系统一项重大工作任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广泛动员宣传,认真落实支持脱贫攻坚各项税收政策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内容丰富,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和其他税种。既有鼓励扶贫捐赠、支持金融扶贫、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扶持贫困群众就业创业等针对性强的税收政策,又有促进“三农”发展、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普适性的税收政策(见附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机关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媒介渠道,加强对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讲解。加强对财政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其熟悉政策内容,加强与税务部门衔接,努力提高帮助贫困地区群众和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打赢脱贫攻坚战,各地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一线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效果,收集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意见建议。要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实际情况,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积极研究拟订针对性强的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和落实措施,提出管用好用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督查评估,确保税收政策切实发挥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打通税收助力脱贫攻坚的“中梗阻”“最后一公里”,不折不扣落实好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确保贫困地区群众和企业切实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评估,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方式,对税收政策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的实施情况和激励效果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有关重大情况要报财政部。


财政部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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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8
文号:财税[2018]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18]2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的管理,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就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全国会计人员信息来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以下统称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省级会计管理机构首先要做好本地区(部门)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作,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奠定基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依据会计人员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部门)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力求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二、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要求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后的管理系统应当满足本地区(部门)业务管理及财政部的要求。为满足管理需要,升级改造后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维护管理、对社会和广大会计人员提供服务等功能均在外网实现。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在对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时,应严格按照《会计人员信息表》(见附件1)的数据标准提供基础数据。为方便管理,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会计人员信息表》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数据项扩充。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升级改造后的系统一般应包括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守信、失信)、会计人员调转、会计人员信息变更等功能模块,实现基础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在模块间的联动、共享,并可实时统计、查询。

财政部负责升级改造全国会计人员跨省调转平台,实现省际间会计人员的调转。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应当留有会计人员调转平台接口,同时按照财政部提供的会计人员调转信息标准,对系统进行调整改造,确保能按照接口标准导入导出会计人员调转信息。会计人员跨省调转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由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由调出地确认调出,调入地审核通过后调转完成。省内调转系统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自行开发建设。

三、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表》是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依据和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管理系统对接的标准。请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表中所列信息完整填报。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通过继续教育登记、职称考试报名等合理有效的方式开展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在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时,须阅读并同意关于本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函,同时上传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工作证明或者学生证明等相关附件。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四、会计人员信息上报要求

(一)上报标准。

为便于会计人员信息汇总和跨地区调转,同时为将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或社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接预留空间,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人员唯一档案号。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会计人员,以其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会计人员档案号;持有护照的外国会计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会计人员档案号。

为保证全国会计人员管理平台能够顺利接收相关数据,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见附件2),请省级会计管理机构遵照执行。

(二)上报形式。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通过外网上报会计人员信息。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成运行中,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将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中的变动数据,自动同步至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主数据库中,实现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库实时更新。

五、注意事项

(一)《会计人员信息表》中所列项目均为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所必须的最基本信息,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在本地区(部门)管理系统中增加项目。

(二)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于2019年4月30前完成本地区(部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集中上报工作。

(三)为避免采集信息期间出现信息丢失等问题,请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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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6
文号:财办会[2018]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18]49号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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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9
文号:财关税[2018]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财金[2018]1704号 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际发展合作署

医保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民航局

外汇局

铁路总公司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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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2
文号:发改财金[2018]17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整合优化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现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关还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下列信息:

  (一)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二)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情况。

  二、除《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三、除《信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四、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三)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五、除《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高级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

  (三)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食品、化妆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六、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失信企业还适用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理措施。

  七、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认证企业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八、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企业性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比照《信用办法》实施。

  九、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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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18]4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关税[2019]38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该年度12月31日。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9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附件3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予以废止。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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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4
文号:财关税[2018]4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建办市[2018]57号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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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2
文号:建办市[2018]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18]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支持海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任务要求,加快推进海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指导意见》确定的战略任务,加大对海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支持力度,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创新人才培养与引才机制,健全改善民生长效机制,全面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水平,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民生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紧紧围绕海南深化改革开放的总体目标,立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助力海南改革开放稳步前行。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政策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破除不利于人力资源开发、流动配置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支持海南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坚持人才优先。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上大胆创新,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上取得突破,聚天下英才而用之,让各类人才在海南各尽其用、各展其才,使海南成为人才荟萃之岛、技术创新之岛,为推动海南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坚持统筹协调。围绕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目标,指导海南高起点统筹谋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做好系统设计和长远规划,统筹推进海南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二、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就业创业

  (三)指导海南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中央财政对海南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支持,指导海南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加大政策落实和资金支出力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支持海南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籍和港澳台技术技能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华侨按规定在海南就业。允许在中国高校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在海南就业和创业,给予发放工作许可。支持海南整合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源,对接优质创业服务团队、投资机构、创业导师,支持海南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支持海南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每年名额增加到300名。

  (四)支持海南探索共享经济发展新模式,在职业培训领域开展试点示范。推动海南建立与市场就业需求变化相适应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满足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下劳动者求职及企业用人的需要。指导海南大力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制度,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海南省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

  (五)指导和支持海南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将海南列入部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计划。指导海南规划建设全省分布合理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网络,重点打造三亚、海口南北两极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海南引进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允许外商独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海南省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支持海南自贸区试行人力资源市场外资准入试点,允许外商独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允许外资直接入股既有内资人才中介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取消“中外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的要求。协助海南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服务水平。支持海南建设中国海南旅游人才市场。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六)支持海南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分类指导,推进海南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加强对外国人在海南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支持海南解决引进人才涉及的社保有关问题。

  (七)支持和指导海南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海南农垦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

  (八)支持和指导海南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支持海南实施失业保险稳岗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大力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作用。

  (九)支持和指导海南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支持海南借鉴国际工伤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加快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海南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化解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事故风险。支持海南启动“中国(海南)康复中心”项目建设。

  (十)指导海南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探索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建立基金预警、储备和保值增值机制,确保基金动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设人才集聚高地

  (十一)支持海南构建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指导海南完善适应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发展的人才制度体系,推进海南人才体制及配套政策改革,建立积极灵活的创新人才发展制度。支持海南健全吸引国外高端人才和国内各类优秀人才的政策,对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才在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创新“候鸟型”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设立“候鸟”人才工作站。支持海南省在种业、海洋、航天等重点领域建设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充分利用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平台,柔性吸引人才,服务海南发展。利用专家休假活动契机,为海南柔性引进人才和智力搭建平台。指导和支持海南以部省名义举办“中国(海南)人才交流会”,自2019年起定期举办。

  (十二)指导和支持海南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自贸区建设需要,加大对海南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在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中适当增加海南推荐名额。支持海南建立全省共享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适时启动部省共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帮助海南提升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到海南创新创业。支持海南完善博士后制度,实施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增加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数量,指导海南建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地。指导海南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水平。通过实施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进一步加大对海南专技人才培养培训支持的力度。帮助推进海南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以及国内著名高校、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建设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园区。

  (十三)指导和支持海南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部省共建技能强省合作。支持海南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教育。指导海南技工院校全面加强校企合作,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支持海南建设“中国(海南)技能人才综合发展基地”,集科研、教学、培训、交流于一体,整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世赛集训基地、全国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中心等功能,建成全国一流水平的技能人才培育综合体。指导海南技能培训向东南亚国家开放,打造区域技能人才培训高地。推进技工院校在专业设置、课程改革等方面与海南产业需求深度对接,实现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指导海南省技师学院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立项申报和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申请工作。在技工院校师资能力培训方面向海南省倾斜,支持全国优秀技工院校教师到海南技工院校交流授课。

  (十四)支持海南实施急需紧缺专业(产业)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聚焦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支持建立跨省跨境培养培训合作机制,建立培养培训基地(中心),通过观摩、进修、挂职、跟班学习等“走出去”和讲课、示范、传帮带等“请进来”方式,快速提升海南专业(产业)人才能力和水平,适应“三区一中心”建设需要。支持海南建设“一带一路”青年创新创业合作示范基地,探索建设创新创业新平台。

  (十五)指导海南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指导海南贯彻实施《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与海南自贸区相适应的评价机制。指导海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适应海南自贸区(港)发展要求、与国际接轨的职称评价制度,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对在中央单位或其他省(区、市)获得的职称予以认可,吸引人才向海南流动。支持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服务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支持海南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

  五、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激发干事创业活力

  (十六)支持海南紧紧围绕强化公益属性的目标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除仅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外,原则上可取消行政级别。指导海南按照国家部署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指导海南制定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规定在海南兼职兼薪、按劳取酬的政策措施。指导海南出台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办法,支持海南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有关政策。支持海南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支持和指导海南将港澳台居民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范围。指导海南制定发布事业单位招聘和管理外籍人员的政策措施。

  (十七)指导海南健全最低工资评估机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指导海南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政策法规。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海南国有企业完善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优化体现相关人才价值的岗位工资评价体系。支持和指导海南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加快完善与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政策。指导海南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健全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支持海南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等因素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平稳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八)指导海南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劳动用工制度。鼓励海南研究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指导海南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支持海南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支持海南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海南完善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七、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九)指导海南加快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支持海南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省级平台优先接入国家统一平台,为各类人才提供优质均等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指导海南制定和落实打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二十)指导海南制定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和支持海南先行探索,尽快出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地方性法规。支持海南先行启动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在海南开展电子社保卡试点。2020年底前,基本建立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实现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惠民、医疗健康、社会治理、城市交通、文化教育、社会公共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旅游、金融服务等各类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并在全国进行推广。

  (二十一)指导和支持海南持续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指导海南开展“互联网+人社”应用,加快完善全省统一的网上业务大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APP建设。加强部省业务联动、数据共享,指导海南“大数据”应用。支持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与海南政务服务网对接联通,打通部门间的数据壁垒。指导海南升级完善全省统一的12333咨询服务平台。

  (二十二)支持海南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部里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向海南倾斜增加名额。指导和帮助海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与外省市进行业务交流和学习。自2018年至2022年,选派优秀干部到海南挂职和对口帮扶,支持和帮助海南选派干部到部里及相关单位挂职和带培跟学。

  八、组织实施

  (二十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部领导召集,部属有关单位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每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省进行交流沟通和工作对接,就重点事项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协调。不定期开展专项调研,实地了解情况,精准摸清政策需求和实施效果,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四)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政策支持。部属有关单位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加强沟通对接,共同推进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二十五)抓好督办落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细化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政策举措,明确各项任务的实施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及时组织开展督查评估,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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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2
文号:人社部发[2018]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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