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7]1077号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税资料清理简并结果

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涉及税务总局的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进出口税司、法规司、征管司等六个业务司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时报送的各项资料,清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31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减少的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218项,主表248张,份数435份,附列资料672项(详见附件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实施简并的相关安排

(一)对因取消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涉及总局各应用软件的操作时,对简并的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按照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处理,实现共享,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按支持平台的要求处理。

(二)对因减少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涉及到各省开发软件修改的,各省应及时做好软件的优化完善工作。

(三)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操作指南,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详见附件4),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做好此次简并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取消和简并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三、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简并、规范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原则和优化流程、资料共享的要求,对由本级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贯彻税务总局文件的情况,在2007年12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征管司)。


附件:


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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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1-02
文号:国税函[2007]10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江苏省(区)地方税务局,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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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1-15
文号:国税函[2007]1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现就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两个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两个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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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07
文号:国税函[2007]1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223号 报送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逃骗税记录信息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关于“依托‘金税’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开展全国失信企业、失信个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偷逃骗税记录的统计、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计内容

  (一)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总户数、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评定期间和时间、备注等。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评定。仅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或第三款评定为D级纳税人的,必须单独注明。

  (二)企业或单位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详见附件2)。包括总户数、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信用等级、违法种类、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处理情况、备注等信息。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详见附件3)。包括总记录条数、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信用等级、违法种类、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处理情况、备注等信息。

  (四)个人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详见附件4)。包括总记录条数、纳税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违法种类、违法事实、违法时间、所涉及税种、涉税金额、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处理情况、备注等信息。

  以上统计截止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

  二、相关要求

    (一)开展全国失信企业、失信个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偷逃骗税记录的统计、汇总工作、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是加强税收信用体系,推行办税公开的重要举措,各省国、地税局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省国、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其中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信息(附件1)必须经同一省国、地税局共同盖章确认后报送。

  (三)请各省国、地税局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统计情况通过FTP报送至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hangaihua@chinatax.gov.cn信箱。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1.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信息统计表(略)

  2.企业或单位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统计表(略)

  3.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统计表(略)

  4.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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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10
文号:国税函[2007]122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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