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暂不做改动。

  二、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修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A类)(见附件1、附件2)修改如下:

  1.增加第四项“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

  2.增加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出口企业户数”、“免税企业户数”、“减半征收企业户数”、“全额征税企业户数”。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见附件3)修改如下:

  增加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核定征收户数”、“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税户数”。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A类)(B类)均增加“附送资料”栏。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统一按照修订后的报表报送。

  三、2002年是实施新所得税申报表的第二年,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继续加大培训和辅导力度,提高培训、辅导的针对性,对上年度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错报点,要作为重点进行辅导和说明。要积极引导推广科学先进的电子申报方式,提高纳税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高质量完成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进一步摸清税源,规范管理。要结合税务登记、联合年检及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全面掌握企业汇算清缴户数,提高汇算清缴率;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要纳入管理清册实施跟踪管理。各地对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各项数据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汇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积极督促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参加汇算清缴。坚决纠正部分企业或地方将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与年度汇算清缴合并申报的做法。

  五、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与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1]319号文的要求,共同做好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六、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应用,通过对汇算清缴资料的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规模、效益和纳税情况。要根据汇算清缴数据,对本地区亏损企业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将企业的亏损原因进行归类,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七、各地对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各项数据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汇总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总数据,应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送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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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23
文号:国税函[2002]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9]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1999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经下发实施两年了。目前,除个别地区外,大部分地区都能够按照《办法》和《规程》的要求开展工作。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再上一个新台阶,总局要求各地除继续执行好《办法》和《规程》外,还要结合本地区上年度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重点。各地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有特点、有新意,要逐年深入,不能满足于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从1999年度起,总局对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重点就是看哪个地区的工作有新意,哪个地区的工作做得深入、有特色。

  二、1999年度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地必须按照去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对涉外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实施审核评税。凡是以前年度发现并纠正、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多次发生,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有关审核评税的情况和结果要写进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之一。

  三、各级涉外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汇算清缴报表数据逻辑关系的审核,制表人要加强责任心,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复核人以及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审核,层层严格把关,消除逻辑错误,提高报表质量。

  四、明年总局将修改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届时汇算清缴报表和软件也一并修改,在此之前仍使用现行报表和软件。现对汇算清缴报表中的有关口径明确如下:

  (一)只缴纳预提所得税和以核定利润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在汇算清缴企业的范围内。

  (二)汇算清缴报表中的“亏损总额”一律用正数表示。

  (三)汇算清缴报表中的“商品流通企业”仅指国家批准的零售企业及设在保税区内的商贸企业。不在此限的,归到“其它企业”项下。1998年度为98.67%,比上年增减额为0.55(个百分点).如果98年度的比率低于97年度,则用负数表示.其它比率以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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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2-06
文号:国税发[1999]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8]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 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 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第十三条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六条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税务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

第十六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地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总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数据可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总局所得税司邮箱。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税源分析;

(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税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项内容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口径办理。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1998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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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10-20
文号:国税发[1998]18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7]71号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199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对所管企业的经营核算情况应事先分析、研究,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减免情况等要逐户进行核实,要注意对以往年度汇算清缴资料的分析及经验的借鉴,为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时效,加强对企业年度申报的审核、评估。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应要求其限期补报。通过审核、评估,凡属企业申报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三、为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水平,从1997年起,总局对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采取会审方式进行评比。总局在各地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召开年审会,对各地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交流、会审、总评。

  另外,为便于汇算清缴情况的交流、会审,加大分析力度,总局对现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进行了适当修改。从1997年起,各地汇清缴情况的统计将统一采用新的报表(表式及填表说明附后),并由手工报表改为计算机报表。软件仍使用原taxble报表软件。总局将在1997年3月份组织培训并发放软盘。四、1996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年审会拟于1997年三季度召开,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做好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安排及有关资料的准备。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数据软盘应于7月底前全部完成。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汇总表(略)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情况的报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填报。

  二、本表后一张汇总表和四张附表组成。表(一)为汇总表;表(二)为中外合资企业;表(三)为中外合作企业;表(四)为外商独资企业;表(五)为外国企业。经济类型下设8个行业划分。表中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填报的所得税申报表(自行依法调整数)。表中数据要求做到逻辑审核准确无误。

  三、本表有关项目的填写说明:

  1.登记企业户数和开业企业户数:均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登记户数和开业户数。

  2.汇算清缴户数:指当年度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的户数。

  3.盈利户数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盈利企业的户数,包括盈利为零的企业户数。

  4.利润总额: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或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三项之和。

  5.税后利润:指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额。

  6.亏损企业户数: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实际发生亏损的企业户数。

  7.亏损总额:指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未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8.工业企业:指机械、电子、能源、冶金、化工、建材、医疗器械和制药、轻工、纺织和其他工业。

  9.交通运输企业:指客、货运输和货物装卸。

  10.建筑安装企业:指土木建筑、设备和装置的安装、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勘探设计、现有房屋、构筑物的大修理和房地产开发。

  11.农业企业:指专业饲养、养殖、种植等。

  12.商品流通企业:指商品批发、零售等。

  1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指旅游、饭店、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业。

  14.金融保险企业:指各类金融、保险业。

  15.其他企业:指除上述行业以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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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2-03
文号:国税函[1997]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资料的审核,确定应补、应退税款,并对企业进行检查,强化依法治税,减少“跑、冒、滴、漏”。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这件大事抓好,要有一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动员,抓紧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扎实地做好工作。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尤其是主管企业所得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汇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保证工作的全面、顺利进行。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定和制度。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搞好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结合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199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7]1号)明确要求,城市的市区、县城和沿海地区发达乡镇的企业,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内陆农村地区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各地要根据上述精神,认真抓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凡属税收法规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等,均应按规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告汇缴纳税情况,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并签字盖章,其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

  (二)要搞好申报服务和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地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认真填列申报项目,准确反映调整事项,如实申报应税所得。要督促纳税人依规定期限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三)要规范审核制度,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发现申报表中有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照章办事,依法处罚。对拒不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各地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要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并解决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提高纳税申报的水平,为汇算清缴创造有利条件。

  三、确定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就是通过对企业的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确认企业自行申报的真实性,对虚报、瞒报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保证税收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依法治税。这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汇算清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较规范,申报纳税资料齐全、完整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有选择的进行检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差的企业,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1997年度各地汇算清缴期间检查的面应大于往年。检查的重点企业是:税源大户;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八五”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上年盈利、本年亏损的企业;过去有偷税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连年亏损的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结合资金核实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1997年在部分集体企业中进行了清产核资试点。目前,试点企业已基本完成了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在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对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果进行检查。

  (一)要对试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包括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及累计折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对重估增值是否按税收、财务规定提取折旧等。

  (二)检查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坏帐及投资损失等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的权限报批,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

  对尚未完成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一步搞好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

  五、严格执法,制止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61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工作的函》(国税所函[1997]029号)的要求,结合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认真清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变相承包,侵蚀税基,收“过头税”,扩大集中缴库范围,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坚决制止隐瞒收入、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该补税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近几年,企业虚亏实盈、多报亏损,骗取减免税资格的现象,以及在减免税期间多摊成本费用,加大亏损等情况屡有发生。各地在汇算清缴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企业亏损的核实和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坚决纠正,保证正确贯彻政策,堵塞漏洞。

  六、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7]1号)和总局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7号)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着眼于征管改革的要求,也要照顾到本地区的客观实际;既要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和人员状况,又要兼顾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中介机构的素质状况;既要有利于征管模式的转换,又要有利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妥有序。各地要注意总结改革的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七、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地在汇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1997年度的汇算清缴报表格式不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汇算清缴报表仍由各地自行印制。

  各地务必于1998年6月15日前将报表、软盘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布置情况;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汇缴改革情况;对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面,查出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有关1997年度需要分析的指标口径,可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在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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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11-25
文号:国税发[1997]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企业负责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自核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具体实施及总结考评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认真作好以下汇算清缴宣传、准备工作:

1.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组织企业(尤其新办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理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应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汇算清缴工作台账,以电脑或手工形式记录纳税人预缴税款、获利年度、减免税、亏损弥补、纳税年度的确定等情况;

4.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具体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催报、验收、资料的补正、审核、税款的补(退)手续。

1.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企业,应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催报、处罚,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通知企业在10日内补齐;

3.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的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等;

(4)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是否按规定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5)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税票,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6)企业是否已按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作出调整。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均应向企业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2),附件1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汇算清缴的企业;附件2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催报仍无效的企业。

(三)总结考评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项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分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情况(调整项目、金额及依据);对企业的开业率、汇算清缴率、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率等指标的情况进行逐项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率低于100%的地区,要单独说明原因。

2.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分析:主要分析企业所得税额与上一年度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其中应重点分析税源大户和占本地税源主导地位的行业的收入变化情况及原因。

3.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汇算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情况,对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汇算资料的审核方法、汇算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情况等。

4.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税务机关内部两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自行申报和自核自缴情况、执行汇算清缴办法的情况等;税务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软件及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有无问题,需要如何改进等。

5.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四、本工作规程自1997年度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如下:   

1.(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元;

2.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元;

3.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元;

4.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元;

5.外国税额扣除:   元;

6.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元;

7.其他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或涉及退税的,应于5月31日前按本通知中确定的应纳税额来我局办理补、退税事宜。对你公司上述年度所得税的检查,我局将另行安排。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年  月  日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公司:

由于你公司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经催报仍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核定你公司   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元,扣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补缴税款     元,限于   年 月 日前将该税款补缴入库。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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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6-20
文号:国税发[1997]10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包括:

(1)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2)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

(4)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生产成本表;

5、销售成本表;

6、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

7、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发生表;

8、外币资金情况表;

9、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0、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账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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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7-06-20
文号:国税发[1997]10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61号)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檄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做为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报后,除进行一般性逻辑审核外,对亏损弥补、所得税减免等项目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办理应进行重点审核。汇算清缴中审核出的问题,凡已定性的,要对企业申报的汇算清缴数及时进行调整;一时难以定性的,可暂按企业自行申报数汇算清缴,疑点问题作为税务检查重点,在年度检查中审查核实。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按税法要求报送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属资料的纳税人,其汇算清缴工作应在1996年5月底前完成。

  三、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应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企业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报送。

  对未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和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等有关资料,又未办理有关延期申报手续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作为两项工作分开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汇算清缴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安排。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加以分析,及时解决。

  各地应于1996年7月15日前将1995年度企业所得部汇算清缴工作的书面总结连同本文所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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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03-08
文号:国税发[1996]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6]198号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施已近三年,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各项税收政策逐步完善,征管工作不断加强,根据税收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向征管转移”的战略部署,为了继续强化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确保税收法规的执行和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要重视,领导要得力,人员要保证,部署要及时,工作要细致,层层要落实。要有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密切注视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的水平。要建立和健全汇算清缴考核办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汇缴工作的布置、进度和质量情况等,应派员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给予指导,以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建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的传递渠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和培训,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

  各地在汇算清缴前要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应对主管所得税的人员进行普遍培训,提高于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更好地适应汇缴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三、突出重点,严格审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深入细致地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1996年度汇算清缴中重点审查的对象是:税源大户;连续几年亏损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企业集团。项目的审查重点,应放在那些与计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项目上。各地可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具体的审查重点和实施办法。

  要结合汇算清缴,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按照上述重点审查对象和重点审查项目的要求,抓住重点,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查出的问题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理,该补税的一定要补税,该罚款的一定要罚款,以增强稽查工作的威慑力。

  在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组织税款入库,抓紧清理欠税,把该收的税款及时收上来。

  四、结合汇算清缴,加强所得税征管工作

  要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针对目前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中央及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重视和强化对这些企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抓紧抓细,把有关法规落到实处。对不属于汇总纳税范围的企业和单位,均应按法规依法就地征税。按照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要求,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较健全的,应坚持实行查账征收;对法规允许核定征收的,应严格控制,不允许扩大范围。

  五、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

  汇算清缴改革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组成部分,1995年度汇缴改革中,各地都选择了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1996年度的汇缴改革,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继续扩大试点。可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试点方案,一定要认真、扎实、细致地做好,防止改革试点走过场。鉴于纳税人办税能力不一,税务机关工作也有跟不上的情况,试点工作应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尤其对一部分财务管理不规范、财会人员素质不高的国有小企业、乡镇集体和私营企业,一般不宜纳入试点范围。1995年度汇缴改革试点企业较多或已经全面推开的地区,要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采取适当措施,使税务机关的宣传、辅导,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税务稽查的质量等,都要比上一年有明显提高。

  六、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的报送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为提高报表编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总局已对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进行了培训。各地要抓紧落实培训工作,切实使税源管理软件发挥其应有作用,提高报表编报质量和工作效率。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997年6月15日前将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效果;汇缴改革试点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意见;查出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有关对1996年度需要分析的主要经济指标口径,可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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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11-08
文号:国税发[1996]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6]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征管制度改革的要求,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行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

企业汇缴申报前,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广泛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法公告、发送资料、集中培训、政策咨询等方式以及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辅导,对纳税大户和缺乏自行办税能力的企业可实行重点辅导,特别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法规要重点宣传介绍。

需要按法规进行各项审批的,税务机关要在企业申报前完成各种审批手续。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应在法规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税收法规,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个别企业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法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罚。

(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凡实行代理申报的,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应向代理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法规准确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

纳税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确属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三、申报表的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以后,应认真审核,审核工作应在受理时进行。发现申报表中明显的逻辑关系或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由纳税人负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纳税人应按法规的时间办理税款缴纳(或退抵)手续。

四、纳税检查

企业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以后,税务机关即转入检查(稽查)阶段。税务机关可根据一定的选案标准和平时及审核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稽查面不一定很大,但要力求从收入到成本费用查深、查细。检查出的问题要按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罚。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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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6-11-08
文号:国税发[1996]19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5]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掌握政策法规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巩固和完善新税制,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紧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指定一位主管局长负责此项工作,要把汇算清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制定计划,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充分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清理征管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汇算清缴之前。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逐级进行督促检查,对那些进度较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及时给予指导。为确保质量,各地可以将汇算清缴作为系统内部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以分清责任,把工作落到实处。同各项政策策法规,搞好纳税辅导。各级税务机关汇缴期间对所

  二、抓好机构建设,提高干部素质。目前,有些地区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面尚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有的缺编较多,有的没有专设机构,还有的是多头管理,再加上机构分设后新手多、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等情况,不仅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使汇算清缴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有足够的认识,还没有按要求设立所得税专管机构的应尽快设立,专管人员不足的应尽快调配充实。同时,应特别重视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要采取业务讲座,定期业务交流,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以适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切实做好日常征管和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三、适应征管改革,搞好汇算清缴。目前,以建立申报、代理、稽查相互协调、制约的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倍统观念,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目前新日征管方式并存、改革的推进尚需较长时期的情况,今年的汇算清缴干作要特别注意做到切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凡已进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城市,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宣传辅导、征收及稽查(检查)方面。税法宣传要深入,纳税辅导面要宽、要细,内容要有针对性,使广大纳税人真正掌握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法规和操作方法,增强其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的办税能力,强化其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要加强稽查工作,稽查的重点是企业税前主要列支项目及年度缴纳所得税情况。

  其他地区可按本通知要求及往年的办法进行,并要安排好汇算清缴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采取先试点后扩大、逐步推开的办法,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2至3个地区(市或区、县)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可选择生产经营较正常、财务管理较规范、财会人员素质较高的企业进行,不求户数多,但求工作细,要注意总结提高,摸索规律,使试点取得成效:试点工作按本通知所附《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进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执行。对那些擅自变通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超越管理权限的减免税,以及继续变相承包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深入细致地核实企业全年计税所得额,凡不符合法规的税前支范围和标准的项目,无论是哪方面的法规,出自哪个部门,要坚决按税法的法规予以调整,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查作。今年汇算清缴对企业重点审查对象是:盈利大户和亏损大户,对减免税企业在资格、条件认定方面也应注意审查;对项目审查的要求是:重点放在那些与计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列支项目上。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对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未处理的问题要在汇绍中一并处理。对汇算后应补缴的税款,应督促及时入库,要采取切实措施清理欠税,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五、加强部门协作,通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正确处理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加强互相间的联系、沟通,是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通气,经常会商,共同研究布置汇缴事宜。

  六、按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情况逐级总结并上报,注意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好的做法,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996年6月15日以前将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措施、做法、成效及经验汇缴及。日常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缴改革试点情况、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查出企业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按可比口径,企业1995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额、年末欠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等几项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相比⑤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汇算清缴报表仍由各地自行印制。

  附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目标和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征管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起一个现代化技术手段支持的,申报、代理、稽查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以保证新税制的贯彻实施。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改革的目的传统的汇算清缴办法协调制约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清,不利于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也和国际通行的做法不一致。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必须相应进行改革。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新格局,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办税机构和税务机关互相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增强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税务稿关的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纳税人应在法规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缴(退)的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对自已的申报负法律责任。对不按期汇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罚。

  (二)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批准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进行代理申报。有条件地区可以试行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办法,以增强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法宣传、培训、辅导和对纳税申报的稽查(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通过各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的宣传材料,包括提供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汇编和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的自税指南等,做好汇算清缴辅导工作。在纳税人汇缴结束、申报纳税以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对纳税人的稽查(检查)。可以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有针对性地深入企业检查,也可以按一定的选案标准,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检查。对申报不实的,应依法对其进行补税罚款,以促使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

  三、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汇算清缴改革从199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扩大、逐步铺开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是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整个税收征管改革来研究部署,改革试点方案(包括试点范围、实施办法和具体要求等)要报总局备案。并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保证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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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11-16
文号:国税发[1995]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凡企业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不论企业是处于盈利或亏损年度,还是处于免税期年度,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税务机关依法应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手续。企业逾期不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做为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通过对企业报送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所得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进行逻辑上的审核,汇总计算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缴、已缴及应补(退)数额并办理多退少补手续。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审查调整,是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的内容之一,应做为全年工作进行安排。每年审查内容及重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并结合本地情况加以确定。通过税务审查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须补征税款的,应区别情况及偷税性质,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征期限及方式处理。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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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5-04-03
文号:国税发[1995]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4]248号 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正确反映税制改革成果,规范和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揭示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必须切实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汇缴,既能监督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又能对税务机关本身的工作进行总结提高。这对于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积极组织税款入库,特别是检验新税制运行情况和揭示及解决存在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制施行的第一年,有关的政策法规在执行中还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分税制的实施和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也需要在工作分工、联系制度等方面进行明确并逐步调整和理顺,应该做的工作及有待解决的问题都比较多。面对这种较为复杂的情况,今年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比往年涉及面更宽,政策性更强,任务更艰巨,也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清改革的新形势,注意把握好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切实加强领导,要指定一位局长专抓此项工作;要建立和健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机构,充实人员抓好队伍建设;要调配骨干力量,组织专门班子,统一部署,紧密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二、认真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和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征税范围、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和缴库方式等;均应严格按照税法法规掌握和确定。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无权自行修改或变通统一法规。对不符合所得税政策法规,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要坚决纠正过来,对原有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均应一律按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强税基管理,核实计税所得额,是搞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要在强化所得税、规范税基上下功夫,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法规,掌握和确定税前列支项目、范围和标准,核实企业全年计税所得额。要认真做好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工作,特别是对税务调整项目应逐项审查,对那些税额大、以往问题多,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原未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和盈亏情况变化较大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查。

  三、认真清理欠税,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今年以来,国有企业所得税拖欠税款现象比较严重,已影响到各级预算的完成。各地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欠税企业,分类排队,逐户落实税款的入库期限和数额,并严格执行拖欠税款的处罚法规,必要时要通过银行强制扣缴,保证税款尽快入库。

  四、抓好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两套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各地主管企业所得税的人员变化较大,对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待适应,企业财会人员也需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进行学刁。各级税务机关要花大力气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抓好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纳税辅导工作。汇算清缴工作开始前,应采取各种形式,对主管所得税的税务干部普遍培训一次;对企业财会人员,也应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培训,尤其要注意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搞好纳税辅导。

  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计算机的应用是发展方向。各地要尽可能的推广微机管理,使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五、注意加强国地两套税务机构间的联系、协调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以改革大同为重,相互之间要加强联系,注意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在布置汇算清缴工作的同时,应相互主动沟通情况,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共性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执行政策法规和征管工作中应当统一的,双方务必事先研究协商,力求口径一致,避免出现政策上和征管上的不一致,给纳税人增加疑虑,影响工作的开展。征管范围按分工划清,不能出现漏管户和重征户。对争议较大,难以就地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同时,对有关文件、资料等,应做好整理、归档工作,该移交的要移交,需要共同使用的要共同使用。

  六、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报表的填报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在执行新税制和机构分设新形势下,各地要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及时总结,为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提供依据。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函发[1994]279号通知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此外,还应报送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和其他企业等六张附表。税源表“比上年同期增减额”一栏可暂不填列。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请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底以前分别将报表与总结报告报送总局。汇算清缴报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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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11-19
文号:国税发[1994]2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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