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金融工具核算准备范围?人行对结构性存款的规定有两类:一类分为存款(银行吸收的产品);另一类分为金融工具(机构单位之间的金融企契约)。那么对于符合存款分类的结构性存款(银行吸收的产品),根据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那么企业在国有银行的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存款?是按存款进行会计核算?还是作为金融工具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核算?

【回答】

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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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11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答疑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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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如何确定?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本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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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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