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回答】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计算时间为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一、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夫妻双方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婚后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任意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可以选择由任意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填报注意事项:

一、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二、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且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三、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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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16
来源:西藏税务

答疑银行卡清算市场已有序开放,在中国境内已注册登记多家银行卡清算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7]307号发布《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而言,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直接冲减收入总额(提供劳务收入),还是计入成本费用,还是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07号)规定: 

......

一、特别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首次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以后纳税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上一纳税年度末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了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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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银行为客户办理开卡、大额存款、大额贷款业务同时赠送米、油等礼品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做增值税视同销售,购进的米、油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销项?赠送的物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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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4
来源:广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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