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回复:
可以。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答疑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但由父母偿还,父母是否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不可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由父母偿还,父母不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答疑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答疑如何理解“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纳税人只能就一套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如果纳税人申报享受过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疑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答疑可以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疑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答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股东同比例减资为200万,减资的800万元已经实际出资,按出资比例减资退还给股东,账务怎么处理?
解答:
减资的800万元,已经实际出资了,且减资时按照实际缴纳金额退还给股东的,则按照如下做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各股东名称)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
说明:该情形下个人股东减资,虽然有所得,但是所得的收入与投资成本一致,实际上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股东同比例减资为200万,减资部分没有实际出资,账务怎么处理?
减资的800万元本身就没有实际出资,且企业会计账簿上也没有做过记录的,就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只需要按规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和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
由于股东本身并没有取得“所得”,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税前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答复:
ps.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答疑企业将贷款用于还债和分红,这笔贷款产生的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出资额不到位部分的借款利息;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部分;
(3)应当资本化的利息;
(4)向关联企业、个人借款,超过债资比部分的利息支出;
(5)借款利息支出未依法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借款的用途,税法方面没有特别强调,因为借款用途通常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尤其是金融机构会监督借款的用途。有观点认为,企业如果将借款再无偿借给别人的,其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借款用于还债、分红,从税务角度也很难区分,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只要税法方面没有禁止性规定,其利息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答疑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能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因此,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答疑银行收到贷款企业以房抵债的房屋是否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第二条规定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第三条规定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收到贷款企业以房抵债的房屋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答疑客户由于拖欠我司货款,被我司提请诉讼,判决结果是客户应支付货款及对应的利息,针对利息部分,是否可以开具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答: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因客户拖欠货款而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并入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疑提取公积金影响贷款吗?
【问题】
提取公积金影响贷款吗?
不影响。
在北京缴纳公积金,在北京买房贷款,影响因素不包括公积金账户余额及提取;在北京缴纳公积金,在户籍地贷款买房,请咨询户籍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政策,如满足贷款政策,可在北京公积金官网开具相关证明。
答疑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住房贷款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这里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答疑纳税人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填报什么信息?
纳税人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填报什么信息?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答疑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答疑全额贴息贷款合同和部分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都可以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因此,上述文件未对贴息比例进行限制,全额贴息贷款合同和部分贴息贷款合同都可以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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