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驻苏监[2009]22号 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规范全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通知印发)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遵循合理合法、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监督制约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全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原则上实行三级审核办法,三级审核为初审、复审、终审。

  再生资源企业纳税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财政局为初审部门,江苏省财政厅为复审部门,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江苏专员办”)为终审部门。江苏省财政厅的复审业务委托省辖市财政局具体办理,江苏省财政厅与省辖市财政局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市辖区之间对初审管辖存在异议的,由省辖市财政局指令管辖。

  第四条 省、省辖市直属企业实行二级审核,二级审核为初审、终审。

  第五条 初审、复审部门在退税业务工作上,接受终审部门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程序为:纳税人申报,财政部门进行退税资格认定和审核(初审、复审和终审)、批复、退付。

  第七条江苏专员办、江苏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财政局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和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审核审批工作流程 

  第八条 退税申请办理期限。纳税人一般按季申报,再生资源月度缴纳的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金额较小的可以按半年或年申报。针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缴纳税款等变化情况,江苏专员办和江苏省财政厅可对上述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申报。适用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退税向纳税所在地的初审财政部门申报,省直属企业向江苏省财政厅申报,省辖市直属企业向省辖市财政局申报。

  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报送如下书面资料:

  1.退税申请正式文件;

  2.退税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书面申明,以及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书面申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由江苏专员办向初审部门提供);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

  5.退税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退税期内各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7.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8.退税期内应纳增值税计算表;

  9.退税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10.江苏专员办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首次申报时,需增报以下书面资料(以后申报可不再提供,如有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国税局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复印件;

  4.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须报送一式两份(《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和退税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只要一份,税款完税凭证原件不随复审、终审流转)。

  第十条 初审。初审部门要明确有关科(股)室或专人负责退税初审工作,并建立经办人受理登记、审核、科(股)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制度。

  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报资料要件齐全,初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当日受理。

  (一)现场审核。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部门一般应开展现场审核,制作退税审核工作底稿。对于申报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现场审核应着重审核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审核退税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再生资源销售申报缴纳税款的真实性;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等。

  (二)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也可另附详细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初审意见需列明:

  1.是否具有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资格(首次申报时确认);

  2.经审核,所附完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是否同意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

  4.核减退税金额的原因、依据及计算方法(可在计算表上说明);

  5.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同时,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是否同意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并加盖印章,并及时向复审部门报送业经签署初审意见的退税申请资料(含退税审核工作底稿)。

  (三)初审部门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申报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复审。复审部门应建立起经办人审核、处(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制度。

  复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审核初审部门送审资料是否完整、合规,初审部门应签署的核实和审核意见是否存在遗漏,初审部门在初审中对退税政策把握和计算方法是否准确等。复审部门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疑点,应及时通知初审部门重新核实并增补相关资料,也可以与初审部门一道对申报人进行现场审核。

  复审完毕后,应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复审意见(也可另附详细复审意见)并加盖印章,并及时向江苏专员办报送业经签署复审意见的退税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终审。终审部门应建立起经办人登记审核、处室负责人复核、专员审(核)签制度。

  江苏专员办收到复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的重点是:对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复核,申报人适用退税政策的合规性以及退税金额的准确性等。在终审过程中发现疑点情况,应及时通知初审部门重新核实并增补相关资料,也可以与初审部门一道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三条 初审、复审、终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中发现有申报资料不完全符合要求,或存在疑点需要核实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批复。终审完毕后,江苏专员办下达批复文件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十五条 退付。初审部门接到江苏专员办的批文后,应在次日开具《收入退还书》(节假日顺延),送达相关国库办理退税事宜,并在申报人完税凭证的原件上加盖“已退付”专用章。

  第三章 退税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初审部门要建立退税统计台帐,按户逐笔登记受理、初审、退付情况。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国库对账工作。初审部门应按月与国库进行对帐,核对税款退付的预算级次是否正确,国库退付数与批准退付数是否一致。

  初审部门应于月后5日内向复审部门报送退库月报表,由复审部门汇总后于月后8日内报送江苏专员办和江苏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初审、复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江苏专员办和江苏省财政厅反映,加强沟通。

  第十九条 初审、复审部门要关注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提出相应的管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善退税管理,调研结果及时报送江苏专员办。

  第二十条 江苏专员办、江苏省财政厅应加强全省范围内退税执行情况的管理,对当年度审批退税落实情况进行适时检查和督导。

  (一)抽查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退税申报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是否恰当,结果是否准确等。

  (二)不定期地抽查各地区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是否存在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等问题。督促初审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初审、复审、终审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退税款的,江苏专员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取消其享受退税资格并追缴骗取的退税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江苏专员办和江苏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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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3-11
文号:财驻苏监[200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江苏、四川、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四川、山东省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出口企业在2008年4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报关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试点出口企业范围是江苏、四川、山东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二、鉴于试点地区国税局与外汇局之间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已采用CA认证等技术手段,可以保证数据安全及时传输,外汇局可不用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以下简称《核销数据清单》)。

遇特殊情况,外汇局无法传输经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而以其他方式向国税局提供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时,应附送加盖“已核销”章的《核销数据清单》,国税局据此审核出口退税。

三、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文件第四条等有关审核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业务。

四、各试点地区国税局、外汇局应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设立专人专岗,认真组织实施数据加密传输工作,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准确。

对于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情况,各试点地区国税局、外汇局间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规定,建立函调或电子查询机制方式,及时核查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已完善了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核查功能,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认真使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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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3-04
文号:国税发[200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4]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铁本税案”及有关税务人员责任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案组,于2004年4月开始对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涉嫌偷骗税问题(简称“铁本税案”)进行了专案检查。同时,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力量对常州市税务部门存在的失职失察、疏于管理、监管不力等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铁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涉嫌偷骗税的情况

  经查,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常州鹰联钢铁有限公司、常州三友轧辊厂在2001-2003年期间,通过利用虚开物资回收发票、接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共计41819.9万元,其中偷税29397.6万元。

  三家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6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逮捕9人,刑拘4人,取保候审3人。

  二、常州市税务部门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主管税务分局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分局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差,征管基础工作薄弱,受理纳税申报只停留在对申报材料的一般性审核上,不搞纳税评估,更没有重视对税源的日常管理,没有认真履行巡查、调查、核查等管理职责,对所负责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监控不力。

  (二)市、区税务局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一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实,税收管理措施没有落实,对征管制度在基层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不力,队伍建设抓得不够,对一些干部责任心不强、在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管理不重视,采取的措施不力。当地税务部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管理弱化,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开具没有认真审核,对收购发票没有进行切实有效的控管;对一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串通进行偷骗税款的情况缺乏应有的警惕,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三、对税务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其中:

  1.给予常州市国税局局长江心宁行政记过处分。

  2.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局局长姜立军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局湟里分局局长陆甘霖行政撤职处分。

  4.给予常州市地税局局长陈文华行政警告处分。

  5.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地税局局长周华瑞行政记大过处分。

  6.给予常州市武进区地税局第十一分局局长王国光行政撤职处分。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

  “铁本税案”偷骗税数额巨大、手段恶劣,触目惊心。“铁本税案”的发生,一方面反映出个别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偷骗国家税款,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由于税务机关管理松懈,给了犯罪分子偷骗税款以可乘之机,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总局要求:

  (一)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征管质量。要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管理,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搞好人机结合,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部门之间和国、地税之间的协调,积极开展协作和信息交换,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与沟通,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职能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政策法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促进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制度的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等管理。要切实把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关,严格专用发票管理,切实搞好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认真进行票、表以及四小票清单比对,进一步加强交叉稽核和重点稽查工作,严厉打击偷骗税犯罪活动。

  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用废企业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检查,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税法,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执行税法赋予的权利。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失察、疏于管理等问题。对于发生重大问题的税务机关,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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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7-07
文号:国税发[2004]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0]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呆账贷款核销和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为了做好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呆账核销和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呆账贷款的清理认定问题

  各县(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规定的呆账贷款认定条件,对1999年底前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地清理核实,并将清理出来的呆账贷款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作为核销和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呆账贷款的核销和税前扣除问题

  对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呆账贷款,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核销和税前扣除:

  (一)信用社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呆账贷款数额,在8年内均匀核销和扣除。

  (二)信用社按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首先按规定核销当年新增的呆账贷款,核销当年新增的呆账贷款有结余的,再按规定核销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呆账贷款;对呆账准备金不足核销当年新增的呆账贷款或1999年底以前形成的呆账贷款的,其不足核销的差额,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呆账贷款审批权限问题

  信用社单笔贷款呆账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审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单笔贷款呆账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确定。

  四、关于呆账贷款核销的程序、核算手续、财务处理等问题

  信用社有关呆账贷款核销的程序、核算手续、财务处理等相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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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0-08-28
文号:国税发[2000]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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