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634号 关于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80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是于2004年在江苏南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阀门及冶金、电力、化工机械等。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 》“光机电一体化”中“特种泵阀”(序号:04011029)范围。2005年,该企业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的规定,同意江苏神通阀门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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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6]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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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5]9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41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是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和意大利菲亚特汽车股份公司在南京(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注册资本17028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8514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生产小型客货车、旅行车、轿车等系列产品,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回收投资期较长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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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7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省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苏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南通市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2002年11月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环保记忆衬布”、“多功能柔弹复合衬”被列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并占公司年总销售收入的90%以上。2004年5月,科技部火炬中心来函确认该公司所生产的环保记忆衬布和HM热熔复合衬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江苏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从2003年起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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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7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9000万美元(已到位5345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类高档纸及纸板,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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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1998]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江苏省徐州矿务局张集煤矿199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1997年度受灾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苏财税[1997]6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免征徐州矿务局张集煤矿199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22.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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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政字[1997]141号 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免交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项目进口物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请示》,国务院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你省利用英国政府贷款建设的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项目,是1996年11月签订的。按照《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的有关规定,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应照章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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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1996]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6]116号)收悉。关于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现批复如下:
输变电工程一般是由变电所安装及线网架设等项工程组成。如果整项工程是一个纳税人承包的,并且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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